2019-202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二章精讲(16).docx

loading 分享 2026-7-17 下载文档

2019-202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

法二》第二章精讲(16)

第八节 申报和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两种:一是自行申报;一是代扣代缴。 一、源泉扣缴

(二)应扣缴税款的所得项目--除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他10项所得。 (三)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提供非正式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以拒收。

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四)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2%) 二、自行申报纳税

(一)申报纳税的所得项目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地点 (三)申报纳税期限

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以下为特殊情况:

1.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按月计征,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的纳税人,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考虑其工作的特殊性,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2.对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019-202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二章精讲(16).docx.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2019-202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二章精讲(16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