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RulesofOrgin)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货物产地的规定,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和直接运输规定。各国的原产地规则不尽一致。现将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些原产地规则介绍如下: (一)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衡量进口货物产于何地的尺度。对只有一个国家可供审定的进口货物,可以应用货物\完全在一国生产\的准则;对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进口货物,则采用\实质性改变\的准则。
1.完全在一国生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从原料到制成品的全生产过程都在一个国家内进行的货物,这些货物完全不使用外国料、件,也没有在外国进行加工、生产。凡是含有外国的或产地不明的料、件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本标准。完全在一国生产的货物共有以下类: (1)从一国的土地、领域内或从其海底所采集的矿物; (2)在一国收获或采用的植物产品; (3)在一国出生或饲养的活动物; (4)从一国的活动物所取得的产品; (5)在一国狞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6)从事海洋渔业所得的产品以及由某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7)由一国的加工船利用上款所列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
(8)如某国对海底及其底土拥有单独开采的权力,该国从领海以外的海底或其底土中采得的产品;
(9)在一国收集并只适于回收其原料用的废旧物品和在加工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碎料; ()由一国仅利用上述第(1)至(9)款所列的各种本国产物所生产的产品。
2.实质性改变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了生产或加工的货物。它的基本原则是:凡是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加工生产的货物,应以最后一个实质性改变了原产品,使其得到了新的特有的性质或特征的国家作为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改变标准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法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
(1)改变税号的方法。本办法规定甲国的货物在乙国加工生产后,如果其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即改变了税号,货物的原产地也应随之改变,应以乙国而不是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如果未改变税号,则仍以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改变税号即改变原产地的理由是,同一系统的货物分类目录中,有关产品与生产该产品的每一种材料被归人不同的税号中,产品要经过充分的制造或加工才会改变税号。目前,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均采用《协调制度》作为其税则目录的基础,它们一般都规定,产品经他国生产加工后,其在上述目录的四位数级税号发生了变化,才能视为改变了原产地。多于四位数的子目号发生变化不视为原产地的改变。改变税号方法的优点是确定原产地的条件准确、客观、清楚明了,生产厂家和进出口人容易提供足以证明货物原产地的资料。但由于税则目录和号列是为贯彻本国关税政策,体现对外贸易格局等而设的,许多情况下,号列的变化与产品的实质性改变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换言之,税号的排列并不完全迎合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因此,使用这一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