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对与应用
欧福永 熊之才
【学科分类】仲裁
【出处】原载《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后经修改 【关键词】WTO 反倾销 反补贴 保障措施 【写作年份】2003年
【正文】
WTO多边贸易体制倡导自由贸易,它要求各国消除贸易壁垒。但是,WTO并不一概排斥贸易保护,为了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和实用性,使WTO能在复杂的局面下生存并在平衡各国利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其法律框架为自由贸易原则规定了若干例外,其中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GATT1994第19条)便是在民族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的措施,也是WTO成员运用最多的保护民族产业的三种手段。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而保障措施则是WTO所极力推进的自由贸易在特别情况下的“安全阀”。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者,在WTO体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在加入WTO后,市场开放度将进一步大大提高,民族产业必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地运用这三种手段保护我国产业,并在外国对我国采取这三种措施时能依据WTO规则从容应对,是我们必须认真进行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就我国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方面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这三种手段之间的异同及如何应对与运用这三种手段,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层面上,加以讨论。
一、我国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方面的严峻形势 (一)反倾销方面
反倾销,即用来对付倾销的措施,倾销是指出口产品定价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严重损害进口国国内某一产业的行为。1948年1月临时生效的《关
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便确立了以反倾销为核心的公平竞争原则,其第6条对反倾销措施作出了规定。作为《WTO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通常称为《反倾销协议》)提供了一个关于反倾销措施的更为详细、具体和全面的法律制度。如《协议》详细规定了倾销的确定(含倾销幅度和国内产业损害的确定)、反倾销的调查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司法审查等阶段)、对倾销的救济措施(含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组织机构(即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和争端解决等内容。GATT1947第6条的有关规定只要不与《反倾销协议》冲突,则仍然有效。
在GATT对反倾销作出规定之后,反倾销已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用以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保护民族产业不受损害的工具。70年代后,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各国纷纷以反倾销手段来维护本国利益,保护民族产业的生存和发展,近十几年来,国际反倾销已呈愈演愈烈的态势,在1987年~1997年期间,GATT/WTO各成员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案达2196件。 在上述国际反倾销形势下,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发起首例反倾销调查后,我国出口商品所遭受的反倾销指控逐渐增多。进入90年代,我国遭遇反倾销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遭受反倾销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加,平均每年达30.5起,比80年代平均增加24起;二是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到目前已有2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反倾销,其中仅90年代就增加了21个;三是遭受反倾销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到五矿、化工、轻纺、土畜、机电、医保等各类。据统计,20年来反倾销案件给我国出口造成的直接损失达100亿美元以上,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案使我国部分主要出口产品市场不断萎缩,相关产业效益下滑,企业停产,工人下岗失业。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很多,从外部看,主要有:(1)70年代后,西方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反倾销作为一种合法、便利的手段,是履行这一政策的行之有效的武器;(2)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工业因环保法规的要求等原因,生产成本很高,难以与国外产品抗争,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多年来一直处于封闭状态,国内企业竞争力较低;(3)70年代末期以来,日本、韩国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曾屡遭欧美等国的制裁,80年代初
我国开始引进外资,这些产业随之被转移到我国,同时带来了倾销问题;(4)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彼此竞争激烈;(5)对我国的贸易歧视。从内部来看,我国商品的低价出口是反倾销案产生的根源,对反倾销应诉不力则是大规模反倾销调查的诱因。基于这些内外部的原因,可以看出反倾销在一段时期内仍将是一种国际趋势。
由于我国自1986年以来一直在积极申请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原始缔约国地位和加入世贸组织,为适应对外开放和改革的需要及符合加入WTO的条件,不断大幅度下调关税,市场开放度大大提高;同时由于税收管理、关税削减等方面的改革缺乏相应的严密制度,一些外国厂商利用这一时机,为占领中国市场,大规模地低价倾销其产品,迫使中国国内企业让出市场。有的倾销产品,如程控交换机、钢材、胶卷和新闻纸等,给我国许多产业带来了普遍性冲击,造成了很大损害。据外经贸部估算,国外产品倾销每年至少给中国造成了百亿元的损失,几十万人失业或潜在失业;倾销不仅使中国已建立的产业受损,而且使一些新兴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受挫。例如,由于国外感光材料倾销,我国彩卷生产企业市场占有率严重下滑,乐凯彩卷市场占有率从1996年的24%下降到1998年的19%,彩纸由27.7%下降到14%。申元牌胶卷消失,公元和福达国有感光材料企业年开工率不足5%而被迫于1997年被柯达兼并。
(二)反补贴方面
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直接或间接向本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现金贴补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受补贴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的行为,即为补贴。在国际贸易中,补贴会使外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不利影响,很容易导致不公平贸易的产生。故如补贴对某国民族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该国即可采取反补贴措施加以对抗。乌拉圭回合通过的、作为《WTO协议》组成部分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SCM协议》)对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它规定了补贴的定义、范围,并规定只有“专向性”补贴才受本协议的约束。专向性补贴是指成员方政府有选择或有差别地向特定企业或产业提供的补贴。《SCM协议》根据补贴的性质将其分为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包括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和具有专向性的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及环保
的补贴)三类,并详细规定了构成上述补贴应具备的条件。针对上述补贴,它规定了双轨制的救济措施:(1)国际途径:即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获得救济;(2)国内途径;即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获得救济(包括申诉与调查、证据审核、磋商、补贴金额的计算、产业损害的确定、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救济措施等)。
据统计,从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底的5年中,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一共受理了185起国际贸易纠纷,其中33件与补贴措施有关,占了纠纷总数的17.8%。 从1979年到1995年,美国共处理反补贴案件440多件,是世界上发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
20世纪90年代以前,西方国家大都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资料价格受到政府控制,难于将政府补贴和实际生产成本区分开来,因而未对我国适用反补贴法,而代之以频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加入WTO,一些情况使得我们可以预料我国必将面临越来越严竣的对华反补贴形势:1991年10月,美国拉科斯公司对我国电风扇提起反补贴指控,美国商务部从反补贴法只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原则出发,第一次把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同某一行业的经济机制区别对待,它规定了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条件,从而为对我国适用反补贴法提供了可能性; 欧盟在1998年4月召开的部长理事会会议上已正式作出决议,不再将中国列入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 根据《SCM协议》,在确认是否存在补贴时并不考虑补贴的成员方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1999年11月签订的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虽规定美国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15年内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同时也规定美国可以援引反补贴法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力水平过低,我国对外国出口商品通过补贴方式占领我国市场未予充分重视,甚至对西方含有明显补贴的粮农产品的进口持欢迎态度,认为可节约外汇。 而在计划经济下吃大锅饭的我国诸产业也不注意对外国通过补贴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抵制,这一原因造成了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反补贴立法、研究和宣传工作的滞后性。
(三)保障措施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