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条款设计与造价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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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条款设计与造价控制

作者:刘乙璇

来源:《时代金融》2020年第08期

摘要: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对造价的控制有很重要的作用,作为建设单位的造价管理工程师一方面要利用合同条款随时的解决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全面履约,规避索赔事项的产生。另一方面,若发生施工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也可以依据合同条款向施工方提出索赔,以减少自己的损失,从而降低造价,本文就合同条款设计与造价控制进行探讨。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 造价控制 条款设计 索赔

建设方与施工方在项目全过程的地位是动态的,在项目承接阶段发包人地位处于绝对优势,而在项目实施阶段承包人的优势较为明显。所以在项目实施阶段发包人对造价的控制能力会比弱。要想控制造价,就要在项目承接阶段订立合同条款的时候就要充分考虑合同的风险点,在合同条款设计的时候就存在风险点的条款做明确约定。 一、结算、审价条款设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第16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视同认可”。所以在结算审计条款设计时,若采用默示条款,超过期限后承包人上报的结算文件就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会增加整个工程的造价。约定时应采用一个比较长的审价期限,审价期限从收到完整的结算报告资料开始起算。承包人的结算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发包人签收后不再收取承包人补充结算资料,且后果由承包人承担。采用政府建设资金的项目,施工合同中应约定结算造价以政府财政评审结果为准;自筹资金的项目,可约定结算报告必须经过甲方指定的一或两家造价咨询机构,经过一至两次审核的结果为准。应约定造价咨询服务费的计算依据,同时约定承包人送审价核减超过5%的或核增的,核减超过5%的或核增的部分咨询服务费由承包人承担。应约定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审核初稿,承包人收到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审核初稿上的结算结果,发、承包人双方按此进行结算。 二、工程款支付条款设计

考虑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停工会影响工期,应约定即便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也需正常垫资施工一段时间方可停工,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在工程存在多个单体的情况下,如果按工程施工节点作为支付条件的,应以的所有单体都达到施工节点为作为支付条件。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及结算支付的前提是开具足额的工程款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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