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续期注册。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注册证书是项目经理的执业凭证,由其本人保管和使用,未经执业注册的项目经理不得从事相应职务的物业管理服务。
注册证书可在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等级核定、物业管理项目投标、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和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等活动中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变更从业单位的,应征得原聘用单位的同意,由原聘用单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方可聘用到其它单位,并由本人持原从业单位解除合同证明及相关文件,到市物业办办理变更备案。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企业任职。
项目经理不再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原从业单位应将其服务期间的执业情况及离开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市物业办办理注销备案。
第十三条 市物业办建立项目经理名册,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一) 对已取得注册证书的项目经理,统一纳入项目经理名册管理,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接受监督。
(二) 建立项目经理执业信用档案,将项目经理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服务实绩在执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
(三) 各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听取业主、使用人和街道
社区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实绩进行检查;
(四) 各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每年12月份对所辖区域内项目经理所持的资格证书进行年检,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物业办;
(五) 项目经理应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的内容另行制定。
(六) 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实行记分管理,详见《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任职的物业管理项目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物业办可注销该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并以公告形式予以在项目经理名册中除名:
(一) 违背职业道德规范,不诚信,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 对业主、使用人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监督指导意见的;
(三) 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 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查证属实,拒不整改的;
(五) 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给所属物业服务企业(单位)或物业所有权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六) 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七) 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八) 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累计两年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九) 在一个记分年度被累计记分超过规定分值的。
(十) 其他应予注销资格证书的情形。
项目经理被注销岗位资格证书的,自证书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管理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并办理执业注册后方能受聘担任项目经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应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具备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积累相当的职业经验,遵守并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