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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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也可结合本单位特点,探索其他方式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条件的企业,经市房改办批准,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中内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可提到10%,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可提到15%。 (二)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企业应为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新建企业应为全体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2001年度,市内六区补充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30%,其他区县企业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超过所在区县政府公布的最高缴存比例。 (三)发放住房补贴。企业可对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按月发放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与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相结合的形式,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四、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要求

(一)职工住房补贴。企业可根据所在地区(或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企业职工工资水平、职工购房负担水平以及住房货币分配资金量等因素确定职工住房补贴标准。企业住房货币分配,可参照所在区县机关单位标准,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对无

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根据补贴资金多少,采取分期分批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 (二)对1999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金融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对1999年6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货币分配资金,以及在1999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未达标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和补充住房公积金计入成本(费用)。

(三)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须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主管区、县、局(集团公司)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报市房改办备案后,方可执行。

(四)单位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须对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五、优先解决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

企业在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时,要优先解决生活、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解决生活、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可采取租房补贴、收购旧房转为廉租房、对承租公有住房的特困户减免租金等形式。

六、加强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领导

(一)住房货币分配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领导应从发展经济、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对房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党政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列入议事日程,不断解决房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企业内的房改、劳动、人事、财务、工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改工作。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增加工作透明度,防止不正之风。要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房改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各区县、委局要加强对所属企业住房货币分配的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各项政策,统一思想,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落实。

七、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日

附二

天津市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津政发〔1999〕38号)的精神,转换住房分配机制,逐步建立住房新体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住房货币分配实施范围是,市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编、在职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

二、住房货币分配形式

1999年6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采取补充住房公积金形式;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采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形式。

三、住房货币分配标准 (一)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市房改领导小组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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