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体罚学生牵涉到的有关法律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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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体罚学生牵涉到的有关法律问题

陈峰

[内容提要]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

无可否认,体罚作为中国教育史上的一种现象,有着悠远的源流。在现代,由于应试原因,体罚学生可谓是花样翻新,程度更甚。虽然体罚这种现象已见怪不怪,但根据权威的心理学家统计分析,被体罚的儿童成年后吸毒和酗酒的可能性是正常儿童的两倍,而且患上焦虑症、反社会行为倾向和抑郁的几率大大增加。可见体罚这种行为不仅是给学生的生理带来惩罚,更多的还是给心灵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本文通过对体罚学生的违法性问题、责任主体问题及承担责任的种类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找出其存在的深刻原因,帮助家长、学校和社会对体罚学生现象有一个新的更加全面的认识。

[关键词] 体罚学生

侵权行为 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建议

目 录

内容提要----------------------------------------------(第1页) 关键词 ----------------------------------------------(第1页) 正文 ----------------------------------------------(第3页) 一、中国普遍性的体罚学生问题 ----------------------(第3页) 二、体罚学生是一种侵权行为----------------------------(第3页) 三、体罚学生侵犯了学生的多种权利----------------------(第3页) 四、实施体罚的教师体罚学生的责任主体-------------------(第5页) 五、体罚学生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第6页) 【参考文献】-------------------------------------------(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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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体罚学生牵涉到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现代中国普遍性的体罚学生问题

据《新浪网》2006年5月18日报道: 2006年5月7日晚,海南侨中初二(四)班的小岳和同学打闹,被吴老师要求在教室外走廊靠墙站立,开始用雨伞铁柄殴打,事后,吴老师还交代不能把这事告诉家长。〈新华网〉2008年5月13日报道:榆林市16岁的初一学生“童童”(化名)因为没有背出课文,引发老师动怒,在课堂上大打出手,4次殴打使他流鼻血不止。

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教师与学生的人格互为平等的今天,谁赋予一个教师有如此伤害学生的权利?体罚现象的屡禁不止又说明了什么呢?

《中华民族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民族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前款第(二)、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对教师体罚学生做出了相应的禁止规定。但长期以来,一方面是因为很多家长和学生并不清楚有这些法律, 另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可行的罚则,使得这些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这些法律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难以落实,不能对违法的老师起到实质性的制约。所以,体罚这种现象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笔者所在的桃江县,也时常有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发生。据县教育局有关资料显示,在2008至2010年三年间,县教育局共处理了7件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其中1人受到开除留用察看的处分,3人受到行政记小过并通报全县的处分,3人受到通报批评的处分。2011年上期刚开学不久,一县属中学(高中)体育老师因学生上课不按规定做动作,该教师就处罚学生绕操场跑1500米,被处罚学生在跑圈过程中因脚部突然抽筋被摔倒在跑道上,后被送至县人民医院急救,共用去医药费6378元之多。学生家长起诉至县人民法院,后经教育局、学校出面调解,家长才同意撤诉。目前此事教育局和学校尚在处理之中。由此可见,在我县各级各类学校中,也存在着较普遍的体罚学生的行为。虽然县教育局多次下文、三令五申要坚决禁止教师体罚学生,违者严肃处理,但个别教师由于职业道德观念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抱着侥幸心理“闯红灯”,导致目前我县时有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发生。

二、体罚学生是一种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就是说,凡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也不论其政治态度、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和健康与否等,都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平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人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所以,教师体罚学生这种事情就是平等法律主体间的侵权行为。我国颁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都对体罚学生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体罚学生的行为属性肯定是违法的。

三、体罚学生侵犯了学生的多种权利

1、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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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完善和支配的人格权。具体包括完整性身体保护权和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在体罚行为中老师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如罚站、罚抄、罚跪、扯头发、打手心、打嘴巴、拧耳朵、打耳光等,虽未危及学生生命、损害其生理功能,但却破坏其身体,构成了违法。

2、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所谓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学生也是公民,所以也不例外。教师对学生实施的例如:罚站、罚抄、罚跪、放学后滞留学生长时间的罚作业、面壁等,无疑在一定的时间与

程度上限制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3、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所谓人格尊严,是指自然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文化程度、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所应

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以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宪法》中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体罚中常有的形式,虽然只是触及学生皮肉,但其实质是教师侮辱学生人格的一种表现,更有甚者,对学生的体罚不仅仅是表现在对身体的触及,在其过程中,还会在众人在场的情形,对学生进行尖刻的讽刺、嘲笑、辱骂,严重的伤害摧残学生的心灵,使学生的自尊心遭到严重的破坏,直接影响到学生健全人格与健康心理的形成。

4、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

法律规定:健康权是以自然人对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其中包含有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与发展权。正处于身体发育期的青少年,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在体罚过程中,既有对学生身体的控制与损伤,也有对学生心灵进行的伤害。所以说,体罚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

5、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独立。

所谓人格独立,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均享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控制。教师用强制性的手段对学生进行体罚,这本身就是将自己的人格凌驾于学生的人格之上,支配、控制学生的身体与思想,是一种法律主体间的不平等行为,是违法行为。

6、体罚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学生的任务是学习,教师的任务是教书育人。学生到学校里就是为了接受教育。我国法律规定了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老师对学生罚站、罚抄、罚跪、扯头发、打手心、打嘴巴、拧耳朵、打耳光等,直接影响了学生听课;被学校老师逐出教室、罚学生站、罚学生劳动等不让学生听课的做法,更是剥夺了学生在教室听课的机会,其实质就是使学生不能进行正常的听课和学习活动,从而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如2009年下期,我县一民族乡中心小学数学教师文某,因学生在课堂上不完成作业与同学发生争吵进而打架,气急之下文某竟对一个五年级小学生王某狠狠打了两个耳光,导致王某脸部红肿,鼻孔流血,后被送至乡卫生院治疗。事发后家长闹至学校,要求文某承担有关医疗费用,并在全校师生会上作检讨,并向家长赔礼道歉。后经乡联校和正在该联校检查工作的县教育局一副局长做工作,才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此例中文某的行为已明显地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健康权等,理应受到严肃处理。后被县教育局处以行政记小过并通报全县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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