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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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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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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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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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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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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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助本基金会已开展的公益项目;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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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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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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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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