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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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实施细则

xx银[xx]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进一步完善对优良客户的服务功能,加强与境外代理行的合作,规范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海外代付业务是指在不同结算方式项下我行与境外代理行联合为境内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贸易项下的短期资金融通。根据我行的指示,境外代理行先行为境内进口商支付货款(融资款)给境外指定收款人,在约定的融资到期日,进口商将融资本息及银行手续费归还给我行,我行再将相应款项归还境外代理付款行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代理付款行”是指与总行已经签订相关协议的代理行。

第四条 可以办理海外代付业务的结算方式有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和汇出汇款。进口信用证包括我行开出的即期、远期以及假远期信用证;进口代收包括以我行为代收行的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汇款包括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

第二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五条 客户申请

(一)客户如需办理海外代付业务,须向我行提出申请,并与我行签订《海外代付融资合同》(附件1)。

(二)客户须逐笔提交《海外代付融资申请书》(附件2),并向经办支行提供以下资料: 1、《信托收据(适用于海外代付)》(附件3); 2、进口贸易合同; 3、正本或副本运输单据;

4、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如需); 5、相关进口批件正本或复印件(如需); 6、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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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对客户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汇款、托收及信用证业务项下单据及报文进行审核。经办支行负责对贸易真实性调查和客户风险控制。

第六条 业务审批及业务处理

经办支行在受理海外代付业务时,必须逐笔填写《海外代付业务呈批表》(附件4),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办理。

(一)经办支行填写《海外代付融资询价单》(见附件5),由支行以传真形式向总行国际业务部询价。总行国际业务部收到《海外代付融资询价单》后,与代理付款行协商确定海外代付融资金额、融资利率和代理付款细节等事宜,并填写《海外代付融资询价单》后传回经办支行。

(二)经办支行向客户发送《海外代付融资报价单》(附件6),明确融资细节,客户在报价单上签章确认该笔交易。融资天数按融资发生日(即境外分行代理付款日)至融资到期日的实际融资天数计算。

(三)国际业务部发送MT799报文(报文格式参见附件7)至代理付款行委托办理海外代付业务。我行在接到代理付款行的付款通知后,由经办行向客户发送《海外代付融资通知书》(见附件8)。

第七条 还款

(一)融资到期日前七天,经办支行信贷部门应通知客户准备还款资金。

(二)融资到期日,经办支行按协议计收客户应收本金和利息,并计算应付代理付款行利息,与本金一并划付国际业务部。国际业务部按有关付汇操作流程偿还代理付款行融资本金及利息。

(三)如客户提出提前还款申请,经办支行必须通过国际业务部与代理付款行协商,待得到代理付款行确认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由此产生的手续费及利息由客户承担。

第八条 各经办支行和国际业务部必须相应设置《海外代付业务登记簿》(见附件9),及时逐笔登记业务,并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将海外代付业务有关凭证和往来函电按业务类别归档,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五年。

第三章 业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 海外代付业务须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审批权限、审批手续按进口押汇业务执行。 第十条 申请办理海外代付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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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办理海外代付业务的客户须符合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条件,申请办理汇款、进口代收项下海外代付业务的客户必须为AAA级(含)以上;申请办理信用证项下海外代付业务的客户必须为AA级(含)以上。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业务条件以及总行批准的可以信用方式融资的客户除外。

(二)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三)申请人与国外进口商的业务往来正常,付款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 海外代付业务的融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远期信用证和D/A项下远期期限加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80天)。申请人如果以全额人民币质押(包括保证金账户的现金和人民币存单)办理海外代付业务,融资期限可适当放宽至一年期(含)以内,全额人民币质押应该包括海外代付的本金和到期利息。

第十二条 海外代付的融资比例按相应结算方式项下的进口押汇比例办理。

第十三条 信用证项下的保证金原则上自动延续为海外代付融资项下的保证金。如客户确需将保证金汇出,可参照假远期信用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海外代付项下如发生垫付,应及时上报,并视同垫款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海外代付业务,必须上报信贷管理部,经信贷管理部报总行贷审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报批材料内容包括拟办理海外代付业务的客户资信情况、申请办理海外代付业务的原因、拟办理海外代付业务种类以及拟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等。

第十六条 外汇管理规定及其他

(一)海外代付业务的对外付款申报是在海外代付款项到期、进口商通过经办支行归还代理付款行款项时,由进口商在国际业务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具体申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海外代付业务中涉及到的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经办支行和国际业务部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xx]8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经办行须于每月5日前向总行国际业务部上报海外代付业务开展情况。如有任何问题和纠纷,应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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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会计核算办法见附件10,由会计出纳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1、海外代付融资合同

1-2、海外代付融资业务申请书 1-3、信托收据(适用于海外代付)1-4、海外代付融资业务呈批表 1-5、海外代付融资询价单 1-6、海外代付融资报价单 1-7、MT799电文参考格式 1-8、海外代付融资通知书 1-9、海外代付业务登记簿 1-10、海外代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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