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评审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评审工作,现就做好省众创空间备案评审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1. 关于评审组织。由各设区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专家评审主要分为会议评审和实地核查两部分,由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建立专家库(含科技管理专家、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专家)。其中会议评审中对每家众创空间的评审不少于5名专家(其中科技管理专家至少2名,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专家至少3名),从专家库中遴选产生,并严格执行回避原则;实地核查中对每家众创空间的核查不少于3名专家,优先选取参与过会议评审的专家参加。
2. 关于评审标准。拟推荐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须同时满足《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十项条件,众创空间内服务对象及时限须同时满足第十条规定的两项条件。对于申报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单位,还需满足《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三项条件。有关指标的口径详见附件1-1。
3. 关于评审工作要求。各设区市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事前做好评审工作方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专家评审过程中坚决杜绝徇私情、谋私利等行为,确保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符合《管理办法》的
有关要求。
附件:1-1.主要指标口径 附件1-1
主要指标口径
一、成立时间
1、运营管理机构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年以上:指按照各地申报截止之日起向前推算,运营管理机构的实际运营时间需满1年。
二、孵化场地
2、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用于办公的场地面积。
3、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的工作位置数量不少于30个。
4、众创空间总面积:指众创空间实际占用的场地面积,以及与相关单位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之和。
5、公共服务场地面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
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三、孵化资金
6、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指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自身设立或与其他创投机构合作设立的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
7、投融资:指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投融资形式。
8、实际投资项目数:指仅局限于众创空间自有或合作的孵化基金投资的项目数。
四、孵化服务
9、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
10、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11、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指按各地申报通知截止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一年时间内,众创空间针对在孵企业和本地区创业者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五、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
12、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指同时满足《备案办法》
第十条两项条件,目前仍在众创空间内入驻,得到众创空间提供服务的创业团队和初创型企业数量。
13、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指按各地申报通知截止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一年时间内,协议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
14、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指按各地申报通知截止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一年时间内,众创空间服务的创业团队注册成为企业的数量。
15、典型孵化案例:指通过众创空间的指导和帮助,在孵企业或团队获得科技计划、投融资等支持,或者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等。
16、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指按照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与众创空间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后推算,创业团队或企业入驻在众创空间内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