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根据《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桂人发〔2009〕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专指经桂林市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基地应是设在桂林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毕业离校后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实践和就业培训机会,提升其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同时开辟我市用人单位选才用才的新途径,促进本高校毕业生更好更快地实现充分就业。
第四条 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基地自主,公益服务,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由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信委、国资委、工商局、工商联和共青团桂林市委等部门组成的桂林市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桂林市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经费保障和就业见习基地的审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负责督促检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材料的审核;对就业见习基地的监督管理;办理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日常工作。
第六条 就业见习基地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就业见习基地的实际需求,制定见习制度; (二)积极与高校和毕业生联系,接受见习报名,组织安排高校毕业生参与就业见习;
(三)负责落实见习生的指导老师或传、帮、带负责人。 (四)与见习毕业生协商签订《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负责发放桂林市财政提供的每个见习生每月650元见习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应为见习生见习期间的住宿、用餐等方面提供便利。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确保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每月综合补贴不低于桂林市当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为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购买每月不低于15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六)负责见习生见习期间的日常管理与见习考核,并出具见习考核鉴定;
(七)负责承办桂林市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设立条件与调整
第七条 桂林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能够接纳一定规模见习生的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开发园区可以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
第八条 申请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积极性,具有对见习生进行就业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及培训条件,并且能提供与见习生的专业对口、具有一定的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申请就业见习基地平均每年提供见习岗位
应不少于5个。鼓励见习单位自行出资接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
业见习。
第九条 就业见习基地必须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包括对见习生的管理、生活补贴发放、见习情况考核及鉴定等内容。
第十条 申请就业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2、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就业见习基地的培训条件及师资情况说明;
4、见习生见习管理制度(包括本单位接纳见习生的方式,对见习生的管理、要求,见习期间工作、生活、学习条件情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程序:
(一)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直接向桂林市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或由各县区(开发区)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桂林市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察或委托考察单位的见习环境,审核申报材料是否属实。
(三)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颁发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牌匾。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每年接受一次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 见习申请及接收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基地可通过以下方式发布就业见习岗位: (一)统一发布。桂林市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桂林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及人才网就业见习栏目、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统一发布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二)自行发布。见习单位可自行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就业求职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本单位就业见习岗位,但必须报市高校
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高校毕业生申请就业见习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高职院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广西籍应届毕业生,及上述高校择业期内未就业的广西籍高校毕业生。高校应届毕业生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是指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暂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毕业生,时间从毕业证上注明的发证时间算起。
(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履行见习规定和各项纪律。 第十五条 已参加自治区、市、县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见习基地见习。
第十六条 接收就业见习生主要采取就业见习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就业见习单位应优先接收经各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毕业生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毕业生。
第十七条 高校毕业生根据公布的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情况,填写《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2),持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和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与就业见习基地接洽。就业见习基地通过桂林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及人才网核实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并将拟参加见习人员名单送桂林市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见习生上岗后,见习单位应与之签订由桂林市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格式的《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一式三份,并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备查。
第十九条 由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负责办理发放参加见习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手续。所需经费由见习单位预支。就业见习单位将当月见习生的以下相关材料报桂林市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