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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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采崩落范围的确定。

5.简述开采技术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对采矿方法选择的影响。 6.采矿方法选择和比较,论证推荐采矿方法对资源充分利用的合理性。

7.矿块的结构参数及矿井、采区、矿块(工作面)的采矿回采率。 六、选矿及尾矿设施 (壹)选矿方案

1.选矿试验研究及评价。

--选矿试验研究主要成果,且对其作出技术经济评价,指出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意见;

--大、中型矿山应进行工业或半工业实验结果,应有加工评价试验结论。

2.根据选矿试验研究结果及评价资料提出推荐的选矿方案。 3.对难选矿种,根据已掌握的技术确定是否需建中间试验厂。且提出拟建规模、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选择。 (二)尾矿设施

1.初步确定尾矿量且简述尾矿品位及其他特性。对于目前因技术或市场原因暂不能利用的矿产,应有保护的措施。

2.尾矿库址选择(应具有坝址选择阶段的工程地质资料)。 3.尾矿综合利用设想。 4.尾矿水的处理利用。 七、环境保护

(壹)矿山地质环境报告

1.对采矿引起的地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尾矿垮坝等应做出评价,且提出切实可行的监测预防措施。 2.对采矿引起的区域地质条件做出影响评价。

3.露天开采,应作边坡稳定性评价;坑采的,应作采空塌陷范围预测;

4.矿山闭坑时对造成的地质灾害提出处理措施。

(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方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写相应的内容。 八、开发方案简要结论

(壹)设计利用矿产资源储量和根据矿床规模确定的设计生产规模及矿山服务年限 (二)产品方案

(三)厂址及开拓运输方案 (四)采、选工艺方案 (五)综合回收、综合利用方案 (六)对工程项目扼要综合评价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附表: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略)

九、附图

1.开拓系统纵投影图。

2.带有矿区范围、崩落范围的地形地质图。

3.矿区总平面图。 4.露天采矿最终境界图。 5.采矿方法标准图。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1999年4月19日国土资发[19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关于“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资源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期的管理,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以下分别简称《编写内容》和《审查大纲》),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采矿权申请时,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保证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的规范化和审查工作的质量,严格把好资源利用的源头关,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能够遵循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国民经济建设发挥出最大的资源效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壹、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

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且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入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应影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

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是壹项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加强此项工作,

审查工作可委托给有壹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或有设计资格的单位代为组织,由其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

三、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对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书面审查意见(附:参加审

查的专家名单,且由本人签字)。审查意见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定。审查不合格或经限期修改仍不合格的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受聘审查的机构未按审查大纲内容进行审查的,应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重审或由登记管理机

关组织复审。有三次之上重审或复审记录的机构,不应再承担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工作。各级地矿主管部门对在审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的专家和机构,壹经发现即取消审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批准的矿区范围,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时,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其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壹、方案编写的资格审查

开采下列矿区、矿区和矿种的,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由具有国家批准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写:

1.开采海域矿产资源; 2.外商投资矿山企业; 3.开采能源和金属矿产; 4.上述之外的大、中型矿山。

小型以下矿山企业的开发利用方案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编写。

二、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的审查

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必须由具有资格的地勘单位提供,且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进行认定,满足相应的设计要求。在经济合理和技术可能的前提下,以合理利用、贫富兼采、综合回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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