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平原则具有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特征
公平原则是一项得到国际公约和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适合于海域划界的原则,有学者指出公平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的公允与善良[17],因此公平原则被看作是一个基本的习惯国际法准则。国际法院认为,海上划界只是对一个原则上业已属于某个沿海国的区域确定边界的过程,任何一种划界方法都只是用以实现而不是确定管辖海域的归属[18],因此,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时就必须在考虑一切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协议划定。
将公平原则适用于大陆架划界的主张源于1945 年《杜鲁门公告》[19]。1945年9月28日《杜鲁门公告》宣称:“在大陆架延伸至他国海岸或与邻国共处于同一大陆架的情况下,边界应由美国与有关国家根据公平原则予以确定”[20]。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首先明确规定划分大陆架的国际法原则是公平原则[21]。为了明确这条规则的法律性质,国际法院特别说明:公平原则是国际法院可以直接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法院适用这个原则是不用经当事国特别授权的[22]。
关于国际习惯法的认定,并无明确的界定标准。国际习惯法的原则或规则的形成,有下述五项要素:(1) 国际关系范围内,面对特定情势,多数国家的一致实践;(2)超过相当时间后仍继续或重复该行为;(3)确知该行为系与既行之国际法一致相符合,或为既行之国际法所命令要求;(4)该惯行受到其他国家普遍默认;(5)以上各要素之存在,须由国际适格权威机构所确认[23]。
以上所称的国际习惯法是就一般国际习惯法,即,“对一个新的或现存的国家都有拘束力的”国际习惯法而言[24]。依据上述标准考量,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150多个国家签署,并已有超过130 个国家批准或加入[25]。代表了世界所有地区,所有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所有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序,包括了沿海国、地理不利国、群岛国、岛国和内陆国。它既是对国际习惯的编纂,也是对国际法的发展。其中的大部分规定为各缔约国[26]所遵循,并成为国际法院和仲裁庭审理案件和裁决案件的依据,其他非缔约国对此也加以默认。从《公
约》缔约的目的可以看出[27],《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只涉及到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也涉及到了非缔约国,非缔约国在签订条约时也会采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可以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大部分规定已构成国际习惯法。如果有例外的话,则只有深海海床采矿计划、海峡及群岛水域之过境通行权及纷争强制性解决之程序与机构等部分的条文不属于国际习惯法范围。因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所确立的“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基础上以协议规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的原则,具有国际习惯法的性质。另外《公约》中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如“未能在合理期间达成任何协议,则诉诸争端解决程序,如有关国家之间存在现行有效协定,则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的原则,也具有一般国际习惯法的地位与效力。 2.公平原则在海洋划界实践中的适用
(1)公平划界的观念出现在海域划界中,最早可以追溯到1909年瑞典与挪威间的格里期巴丹那划界案(Crisbadarna Case)[28]。 1909年瑞典与挪威间的格里期巴丹那划界案:
挪威和瑞典将争端提交仲载裁决,请求国际常设仲裁法院裁定争议中的海域边界线是否已为1661年的边界条约所确定,如果没有确定,则请法庭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国际法原则的情况下予以确定。法院在本案中根据海岸线的地理形状,适用了垂直线的方法建立边界线。 此案中,法院虽未明确使用“公平原则”一词,但由于在检验划界结果是否合理的过程中,考虑了各种相关因素,使该案在海域划界法律制度的发展上成为一个值得注目的案例。 (2)北海大陆架案是第一个提交国际法院审理的海洋划界案。在此案中,“等距离规则”的适用问题是双方当事国争论的焦点。当时,丹麦和荷兰两国都认为这规则是习惯国际法规则,德国虽然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也有义务接受这个划界规则。德国则认为这规则不是习惯法规则,德国并没有遵守的义务。 欧洲北海大陆架案
欧洲北海总面积约50 万平方公里,大部分深度不超过50 米,但在其东北侧挪威西南海岸外有一海槽,最深约800 米[29]。1959 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的重视。于是北海周围五国中英国与挪威、丹麦与挪威、丹麦与英国、丹麦与荷兰之间先后依据1958 年通过的《大陆架公约》签定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协定。虽然德国与丹麦在1964 年12 月1 日,德国与荷兰于1965 年6 月9 日分别有双边协议,但只解决了两国之间近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而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因德国有不同意见留待以后解决。
由于德国面临北海的岸线向陆凹入,若按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德国所得的大陆架面积过小。三国长期协商未获结果,最后于1967 年提交国际法院。见图5-2。 图5-2:北海大陆架划界示意图[30]
法院认为 “划界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考虑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议进行,应使每一方能尽可能多地取得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底自然延伸的大陆架部分,但一国的延伸不应分割他国领土的自然延伸”[31]。据此,1969 年2月20 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德国在该诉讼中获胜诉,德国的大陆架面积由严格按照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划分所确定的大约23,700 平方公里,增加到大约35,000 平方公里。
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判决书中指出:“大陆架界限的划定应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以协议为之”,“公平原则从一开始就反映了划界问题上的法律信念,在公正和诚意这些最普遍的箴言基础上,包含着指导大陆架划界的实际法律规则,这些规则在所有划界上都对国家有拘束力”[32]。北海大陆架判决使公平规则成为事实上的大陆架划界的普遍规则。后来,在有关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的划界中也类推适用这个规则,公平原则也就成为海洋划界的普遍规则了。
公平原则的基本特点是考虑到了各种具体因素,包括历史、地貌、地质、自然生态系统、经
济、政治等各种因素,航行权、捕鱼权、采矿权和其他历史性权利,划界海区自然状况及地质构造、海岸外形、岛屿的地理位置、面积和人口、不可分割的石油天然气矿床、岸线长度和海域面积的合理比例,深海沟,等等,可以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实际情况,如被正确的适用,可以导致公平解决的结果。 总之,有关海洋划界原则的主张有中间线(等距离) 原则和公平原则,但中间线只是一种划界的具体方法。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划界的规定(74、86 条),海洋划界包括以下3 个方面内容:①程序——协商。如果协商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 则诉诸《海洋法公约》第15 部分所规定的程序。②依据——国际法。如《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所指。③目的——达到公平地解决。只有公平原则才能兼顾所有情况,最终达到公平。适合海洋划界的原则只有唯一的公平原则。如果把公平原则理解为考虑各种有关情况,通过协议,达到公平的结果,那么公平原则是与《公约》的规定相符的,并为国际判例和国家实践所采用和支持。公平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海上划界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海上划界的全过程之中,它不仅决定着划界方法的选用,而且还是用以衡量划界结果的基本标准。公平原则及其概念,不仅载入了国际公约,而且为众多沿海国所接受,在一系列海上划界的多边和双边法律文件所采用,被国际法院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而广泛适用。 [1]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不应超过200 海里,大陆架的宽度因测算标准的不同会有所差别,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 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 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 公尺等深线100 海里。 [2] 赵理海: 《当代国际法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 年版,,第156 页。 [3] 专属经济区划界可能侧重于海岸构造和海岸线比例、岛屿以及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等,海底构造和矿产资源虽可作为考虑的因素,但不必考虑自然延伸的问题。参见连春诚: 《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