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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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

土地适宜性评价是土地复垦利用方向决策和改良途径选择的基础。按照一般土地适宜性评价步骤,首先对需进行评价的土地作土地质量调查编制图表,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提出土地利用类型,两者进行匹配后,调节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最终确定复垦后土地利用类型。

3.4.1 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的原则

(1)综合分析原则

待复垦土地除受区域气候、地貌、土壤、水文、地质等自然成土因素的影响外,还要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如土地破坏类型、破坏程度和利用方式等,故复垦后土地质量状况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2)主导因素原则

在土地利用中,土地质量可能因某一个因素的影响而有较显著的差异。这种情况下,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要对主导因素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并对其影响重点考虑,以消除这种因素的影响。

(3)综合效益原则

复垦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和企业经济条件承受能力,以适度的复垦投入获得最佳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4)农业用地优先原则

在评价被破坏土地复垦适宜性时,应当分别根据所评价土地的区

域性和差异性等具体条件确定其复垦利用方向,一般情况下原有农业用地仍应优先考虑复垦为农业用地,以贯彻保护农田的基本国策。 3.4.2 待复垦土地适宜性评价单元的划分 3.4.2.1 待复垦土地适宜性评价单元划分方法

目前,从国内外工作实践来看,待复垦土地适宜性评价单元的划分大致有四种方式:一是以土地类型单元作为评价单元,即以土壤、地貌、植被和土地利用现状的相对一致性作为划分依据;二是以土壤分类单元作为评价单元,划分依据是土壤分类体系;三是以生产地段和地块作为评价单元;四是以行政区划单位作为评价单元。

本项目区待复垦土地适宜性评价单元的划分,采用第三种方法,即以生产地段和地块作为评价单元,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项目区内,同一行政单元内待复垦土地土壤条件等因素不同,土地质量差异明显,因而不能按行政单元划分评价单元。

其次,项目区复垦土地的土壤类型由于受到剥离、挖损、回填、复垦一体化工艺的影响,复垦后的土地己经不同于项目区土壤类型,因而不能用土壤普查资料的土壤类型单元做评价单元划分依据。

第三,由于临时用地的利用类型不同,同一类型土地的破坏程度不同。因此,也不能用土地类型单元作为评价单元。

综上所述,本项目区采用生产地段和地块作为评价单元是最好的划分方法。

3.4.2.2 待复垦土地适宜性评价单元划分结果

根据以上原则和方法,对项目区待复垦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单元划分,划分结果见表3-2

表3-2 待复垦土地适宜性评价单元划分结果

临时用地类型 临时工棚 钢筋加工场 钢筋加工场地连接便道 施工主便道 占地面积(hm2) 占用土地类型 水浇地 荒草地 养殖水面 荒草地 荒草地 养殖水面 园地 荒草地 养殖水面 水浇地 水田 防洪堤围堰用地

堆占场 临时排水明渠 总计 3.4.3 待复垦土地适宜性评价 3.4.3.1 影响待复垦土地适宜性因素

影响复垦工作开展的是土壤的侵蚀能力、有效土层厚度、土壤的结构、pH值、土壤有机质、污染程度、地形坡度及供排水条件等九种因子。它们分属以下四个类型:

首先,地形坡度影响能量的再分配,是最直接有效的评价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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