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损害防范与应急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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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损害防范与应急处理管理办法

一、医疗技术损害防范措施

(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二)严格医务人员的准入、资质和资格审查。

(三)严格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严格新技术、新项目的审查。 (四)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五)对医务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的教育。

(六)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为医疗质量监控部门,负责监控医疗护理质量,监督医疗护理服务,检查医护执业情况,提供相关医疗咨询。

(七)在医疗活动中,要将患者的病情、采取的医疗措施和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和家属,及时解答咨询,但要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八)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特别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以及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管理制度。

二、医疗技术损害应急处理

(一)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的各项技术诊疗操作过程中,出现医疗技术损害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置患者。

1、患者当时无生命危险时应立即暂停原医疗技术操作,并根据

当时具体情况采取适宜应急补救措施,防止再次或继续发生医疗技术损害。

2、患者当时有生命危险时,医疗技术操作立即以抢救患者生命为主,采取损害补救处理对策,防止对患者的进一步损害,避免发生其他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

3、出现医疗技术损害时,当事人应立即按照医院报告制度规定,逐级上报科室主任、医务科及相关职能部门,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专家会诊讨论,研究进一步的补救处理对策和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原医疗技术操作。

(二)医疗技术损害构成医疗事故者,医务科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和要求上报。

(三)发生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争议时,相关病历资料复印件可应患方要求,在医患双方的共同监督下封存和启封。按照规定,封存的资料由医院保管。

(四)疑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医疗技术损害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按照规定,封存的实物由医院保管。需要检验的,由双方共同指定具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

(五)死亡患者的家属对死因有异议时,医务人员应告知其尸检(48小时内进行,具备冷冻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双方共同提起申请,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尸检机构。

(六)患者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逾期不处理的尸体,

经报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并报辖区公安部门备案后,医院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七)发生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争议时,科室应力争予以化解;不能化解的医疗争议,由医疗安全科组织人员进行处理,科室予以配合。

(八)双方同意进行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至人民法院的医疗争议,由医疗安全科组织应诉工作,并做好应诉准备。

(九)医院对医疗事故相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按照医院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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