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概念
6、可诉性
1、规范性
行为规范。
(3)法是一元的
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
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
(一)法的特征
(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
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2、阶级性。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
(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
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
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
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
1、国家性。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法的普遍性 2、国家意志性
3、物质制约性
动的能力。
质生活条件。
育和强制五种。
(三)法的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二、法的价值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一)法的价值种类
4、正义
3、利益
2、秩序
1、自由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
(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
(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
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
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二)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
结果。
1、分类
2、分类
3、比例原则
三、法的要素
2、个案平衡价值
1、价值位阶原则
解决能够兼顾双方的利益。
要的程度,即尽可能实现最小的损害。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1、法律规则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按照规则的内容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
(二)法律原则
(一)法律规则
值优于非基本价值。
衡和协调这种价值之间的矛盾,因而需要形成有效的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根据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分为功利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和程度的不同,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文的部分,包括可为、应为和勿为模式;
根据原则对人们行为的极其条件的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基本原则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的时候应当承担的
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而必须侵犯一种法益的时候,不得逾越此目的所需
指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冲突时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得个案的
指在不同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在先的价值由于在后的价值。例如法的基本价
法的各种价值之间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抵触,立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和具体原则。
1)宪法
2、种类
条)
3)行政法规
1)在内容上的区别
而是表达法律规范的工具。
四、法的渊源与效力
(一)法的渊源
(三)法的概念
3)制定渊源与非制定渊源
4)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2)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3)在适用方式上的区别
2)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3、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
4)地方性法规
1、法律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
3、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穷尽法律规则的适用
根据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的不同,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常委会做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办法也属于法律渊源。
要注意法律的补充和修改(《立法法》第7条)和法律保留事项(《立法法》第8、9
2)法律:根据制定的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
1)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以是否具有国家指定的法的明文规定的效力为标准。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
法的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法律概念本身不是法律规范,
其常委会,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5)民族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判例
1)习惯
7)规章
护和约束。
(4)折中主义
(3)保护主义
(二)法律体系
(二)法的效力
1、法律对人的效力: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8)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渊源
(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待制定,还未生效的法律
(1)属人主义。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
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更。
必须是一定区域内长期存在的、反复适用的的惯行
罪,按《刑法》规定法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是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
我国的规定: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
例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自治区自治法的规定及其他有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合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2、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律的生效和失效日期
3、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1、法律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不包括历史上废止不再有效的法律不包括尚
(2)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区内所有人,本国公民不在本国不受本国法律保
2、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划分
(一)分类
2、对等关系
1、对应关系
七、法律关系
等方面存在不同。
2、特征
1、概念
六、权利和义务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2)意志性。
3、个人、集体和国家权利义务
5、产生发展中的离合关系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行为,后者产生于违法行为。
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提出,三者在调整方法、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内容。指特定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划分标准是产生的依据不同,前者产生于合法
(1)合法性。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不同与法律规范本身,法律
2、纵向性法律关系和横向性法律关系。划分标准是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3、单务、双务和多边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权利义务的关系
2、绝对权力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三)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