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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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国 教 育 经 费 统 计 报 表

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部分)

教育部财务司 二ΟΟ七年十一月

(二) 教财基2表--《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基层表》

教财基2表的填报范围:除高等教育学校外,其他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的所有学校和单位填报。包括教育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其他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

教财基2-1表

1.在职教职工。填报编制在学校及单位,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各类学校和单位的教职工数的划分以工资关系为准,下同。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在职教职工数。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在职教职工数。 2.代课人员。填报学校因教师缺编,长期聘请的顶编教师或教师因产、病假等,聘请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并在册执教一年以上或预期一年以上的顶编教师。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代课人员。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代课人员。 3.年末离退休人员: 指年末在学校领取离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

4.学生数。填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数,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实际在校学生数填列,不含小学附设学前班、幼儿园的学生数。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不填报该项指标。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在册人数。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在册人数。 说明: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应包括独立设置教师进修学校的学生数。

——技工学校在校生数填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正式学籍,国家承认学历的学生。不包括短期技能培训的学生数。

5.年末校舍面积:按统计年度12月31日实际数填报。校舍面积指产权归学校和单位所有,已经交付使用的各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房屋面积。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也填报该项指标。

“其中:危房”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校舍建筑总面积中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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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校舍,包括B、C、D三个级别。

6.年末固定资产总值:填报学校或单位统计年度末固定资产总价值,即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数。

(1)房屋和建筑物:填报学校或单位统计年度末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房屋和建筑物价值。

(2)专用设备:填报学校或单位统计年度末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专用设备价值。

7.本年新建、改扩建校舍:填报统计年度内完成并投入使用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新、改扩建的校舍面积以及该项目所支出的全部金额。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也填报该项指标。

8.本年购置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专用设备(含电教设备)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9.本年购置图书:

一般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并列入固定资产的一般图书册数及支出的全部金额。

电子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并列入固定资产的电子图书册数及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10.年末图书:

一般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实有一般图书册数。

电子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实有电子图书册数。

补充资料:

11.机构数: 填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数、教育事业单位、教育行政单位个数(其中,学校数原则上按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填报)。 说明:

——经批准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独立设置的中专校(部)应计算校数。正在建设但没有在校学生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附设的中专班都不计算校数。

——经教育部门批准,独立设置的职业高中计算校数。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技工学校计算校数。附设的技工学校或附设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十二年制学校、九年制学校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初中班或初中附设的高中班,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的普通中学班均不计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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