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法院执行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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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2号楼15A层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05MA447WF。

被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镇城广场C-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184。

被申请人:孙XX,男,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年4月30日作出的(2020)豫01XX民初第X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退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0000元和利息1767.43元及诉讼费180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被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的执行费。

4、请求将被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以及被申请人孙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计入征信记录予以记录并在相关网站公示。 事实与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了(2020)豫01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判令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申请人缴纳的货款20000元和款项产生的利息1767.43元,申请人收到该判决至

1

今,拒不执行该判决书。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特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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