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贸易术语条件下外贸公司货物漏装致损的案例分析
邹 静
【摘 要】[摘 要] FOB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界。在春节前等出口高峰期,船公司爆仓导致货物漏装风险剧增,容易引发出口风险。通过一则典型案例,重点分析在货物装上船前出口商、卖方货代和买方货代的责任和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有利于责任各方做好船货衔接和货物装船的跟踪工作,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期刊名称】对外经贸 【年(卷),期】2018(000)011 【总页数】3
【关键词】[关键词] FOB贸易术语;船公司漏装;出口商风险;货代责任 【国际经贸】
[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项目编号:JJ15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目前,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出口多选用FOB贸易术语。FOB贸易术语下,出口商负责将货物在双方约定时间装上进口商派来的船上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所承担的风险较少。但在春节等出口高峰期,船公司装载量有限,漏装现象时有发生,对出口商带来了一些风险隐患,对卖方货代和买方货代的代理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出口贸易各参与方的责任和风险做进一步的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底,南通海安县某休闲用品贸易公司(简称A公司)与荷兰B公司签订了宠物用品的出口合同,双方合作已经长达10年,有着良好的互信基础。
荷兰B公司指定以FOB贸易术语成交,并约定“30%预付,70%货物装船前付清”的结算方式,合同出货量为一个40HQ集装箱,要求在买方支付30%预付款后45天内交货,在上海洋山港装船出运。
2018年1月26日,荷兰B公司通知A公司已经指定上海C货代公司(简称C货代)代为办理租船订舱,A公司随即向C货代发出订舱申请,声明货物须在2018年2月17日前发往荷兰。C货代确认了A公司订舱申请,并于两日后发送配仓单给A公司,舱单显示该批货物装船前,ENS舱单(欧洲海关提前舱单规则)最晚提交时间为2018年2月6日,船期是2月9日。A公司根据配舱通知,马上联系合作货代上海D公司(简称D货代),委托D货代安排拖车到A公司工厂装柜,并代为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期间,A公司得知洋山港货物出运量极大,承运船公司在港区滞留大量出口重箱,该船次仍未开港,A公司马上联系C货代单证询问在港区未开港的情况下是否仍然需要做箱截单,得到了C货代的肯定答复。A公司于2月6日准时做箱并将相关舱单数据提供给C货代以便C货代及时提交ENS舱单,同时联系D货代及时安排集装箱出运。按照惯例,洋山港出口货物应在上海洋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但由于临近春节,上海海关业务量庞大,通关时效无法保证,为了尽快报关以便及时装船,D货代未向A公司征询意见,擅自将货物改为在南通海关报关,并转关至洋山海关出境。当集装箱到达码头时,该船次仍未开港,集装箱无法进港,A公司只能安排做落箱等候进港,并承担相应的落箱费用。根据船公司进港登记表显示,开港后,A公司货物是该船次第一个进港的集装箱。
2月14日是农历腊月29,A公司已全公司放假,C货代在A公司留有紧急联
络人和电话的前提下,仅采用邮件方式通知A公司货物被船公司漏装,由于A公司货物是转关货,洋山港不允许做漏装处理,只能改配,但C货代并未告知改配会产生额外费用。A公司相关业务员并未接到电话,也未查看邮件,事情在春节期间被搁置。2月21日,A公司业务员掌握情况后及时与D货代联系安排改配事宜,最终货物于3月10日装船出运。由于已报关货物滞留港区时间较长,改配又需要重新办理报关手续,船公司向A公司收取8000多元的额外费用,A公司多次向船公司诉求减免费用,要求C货代分摊费用,均遭到拒绝,按FOB贸易术语风险划分原则,A公司成为责任主体,但货物无法做漏装的主要原因是转关货,最后D货代承担了该损失。在A公司的强烈要求下,荷兰B公司换掉C货代,A公司也在后续出口业务中增加了和D货代的合作。
二、案情分析
(一)A公司严格履约,但对货物装船前的风险预判不足
在案例中,A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积极、主动且负责任,在客观事实上无明显过失。第一,及时向C货代发出订舱申请,并按照配舱通知及时联系D货代,委托其安排拖车和代为报关,以保证及时做柜并安排货物报关。第二,A公司了解装货船只仍未开港后,向C货代单证询问是否做箱截单,得到C货代的肯定答复后在舱单规定的时间内做箱,并将舱单数据提供给C货代应对欧洲海关提前舱单规则。第三,货到码头后,在船次未开港时安排并承担落箱费,确保开港后货物及时进港。虽然A公司履约无明显过失,但对特殊时期船公司爆仓风险和货物漏装风险缺乏足够认识,没有跟踪货物装船事宜。在FOB贸易术语下,在货物未装上船之前,A公司应承担所有的风险和费用。 (二)D货代代理出口报关时出现权力越位致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