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文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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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文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我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明确责任主体为基础,以细化履责措施为重点,坚持围绕中心工作,服务科研,综合治理,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我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我台顺利实施“率先行动”计划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纪监审小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支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要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我台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与科研、管理等工作一起部署、落实、检查、考核。

第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五条所长(法定代表人)承担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书记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职责范围内反腐倡廉建设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业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各团组首席是本团组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其负责的科研活动中的反腐倡廉建设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台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集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及时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部署任务,及时听取汇报、安排监督检查、指导督导落实、严肃责任追究,统筹推进惩治和预

防腐败体系建设与改革创新发展。

(二)选人用人。严格执行中央和我院关于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制度相关规定,健全干部选拔聘用机制,规范岗位聘用管理和职级晋升制度,坚持拟提任干部党风廉政或廉洁从业情况鉴定制度,严肃选人用人纪律,加强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的监督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管,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作风建设。建立健全作风和学风建设长效机制。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院党组12项要求,重点加强“三公”经费等管理监督。定期组织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严肃处理顶风违纪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或曝光。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严肃惩处科研不端行为。

(四)宣传教育。将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建设总体部署和干部教育培训、科研人员职业培训体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与创新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宣传教育等等紧密结合,扎实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科研诚信和学风教育。领导班子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党风廉政专题学习。

(五)制度建设。紧紧围绕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议事决策、人事、财务、资产、基建、科研道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全面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任务,深入推进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以工作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为目标,使得主要业务活动和管理行为流程规范、权责清晰、防控有力、预警及时。

(六)强化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深化党务、所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群众监督。明确反腐倡廉重点领域,加强预防和监督。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重点抓好科研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计,逐步覆盖所有科研经济业务领域和主要科研团队,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落实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要求。

(七)惩治腐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举措,领导和支持纪监审部门聚焦反腐倡廉主业,监督执纪问责。定期不定期听取纪监审工作汇报,依法依纪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加强纪监审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注重纪监审干部的培养使用。

第八条台长承担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决策部署。每年初组织召开台务会审议确定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计划和责任分

解。每年底组织召开台务会听取反腐倡廉检查考核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问题,明确改进措施,并纳入下一年度单位工作计划。

(二)组织推动。围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风和学风建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等重点,谋划和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内审监督,重点抓好科研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计。领导并督促分管部门把反腐倡廉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宣传教育。自觉加强对上级关于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和部署要求的学习,按要求参加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专题学习。每年作1次廉洁从业专题报告。带头并督促分管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团队负责人参加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保证其每年至少参加1次。

(四)监督管理。健全完善议事决策、人事、财务、资产、基建、科研道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加强对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督促分管部门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五)惩治腐败。严格落实上级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加强监察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领导和支持监察审计机构聚焦反腐倡廉主业,监督执纪问责。督促查办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

第九条党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主要责任包括:

(一)领导部署。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牵头制定反腐倡廉中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及责任分解,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牵头组织对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并向领导班子汇报检查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二)组织推动。组织逐级签订党风廉政或反腐倡廉责任书,形成责任传导机制。督促各党支部及其负责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并监督分管的部门把反腐倡廉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宣传教育。自觉学习并传达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专题学习。每年讲1次廉政党课。带头并督促分管部门负责人参加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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