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目录供应商入围承诺书
为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保障 “雄安质量”和“廉洁雄安”,根据《雄安新区建筑材料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供应商管理细则(试行)》《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目录入围指标体系》及招募公告要求,我公司自愿申请入围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集采目录(以下简称:集采目录),现郑重承诺如下:
第一条 严格遵守《雄安新区建筑材料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和《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供应商管理细则(试行)》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集采目录供应商的职责。
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反不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行事,保证不向雄安新区各职能部门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同时加强对本公司相关员工的教育工作,提高防治商业贿赂的自觉性。
第三条 在符合《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目录入围指标体系》基础上,本公司保证按照建设项目实际采购单位所发出的具体招
标文件及相关技术性能要求和使用要求提供优质产品,保证所供应的产品不出现弄虚作假、降低工艺标准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缩量瘦身”情况。
第四条 报价及供应过程中保证不出现漫天要价以及与集采目录内其他供应商之间形成价格联盟、坐地起价等不良情况,在此基础上承诺予以雄安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优惠价格,优惠价格不高于同品牌同类型建材在河北省内(雄安新区以外)实际销售价格,根据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管理部门的需要提供合同价格。
第五条 积极配合做好询价工作,雄安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在概预算编制、招标或变更询价时,及时并实事求是为项目提供报价。
第六条 保证不因项目采购量较少而出现不报价、不供货、不服务等不配合行为,在此基础上本公司承诺优先保障雄安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供应。
第七条 保证积极配合雄安新区相关职能部门或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开展货物工厂监造、到货验收、产品质量抽查、投诉调查及打假等工作(不限于发现雄安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存在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情况,立即向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管理部门举报)。
第八条 积极按照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管理要求,加强对建材物资在生产、检验、运输等过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与应用,无条件同意并支持本公司信息数据与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的对接共享,保障有关数据和信息的及时提供,确保信息的精准有效性和真实完整性,自觉接受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平台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九条 自觉接受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管理部门对本公司的考核评价及动态管理,并及时按要求提交相关信息,支持并参与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条 确保专人负责与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管理部门的沟通和交流,确保招标响应、合同签订、供货安装及售后服务高效及时。
第十一条 向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管理部门提交的所有资料信息均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虚假成份;在联系人、公司名称、品牌名称、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产品性能参数等发生变化时,保证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登陆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完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本公司愿接受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管理部门按《雄安新区建筑
材料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和《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供应商管理细则(试行)》进行处理,并承担不限于以下情形的违约责任。
1.如存在不遵守国家《反不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现并被查证属实的商业贿赂行为,本公司接受列入集采目录黑名单,并予以公开通报的处理。
2.所供应新区建设项目产品出现弄虚作假、降低工艺标准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缩量瘦身”情形,本公司接受被移出集采目录的处理并按合同及招标采购相关要求进行处罚(如已签订合同供货中的情形,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使用单位可无条件终止合同,并按合同及招标采购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3.如出现漫天要价,与集采目录内其他供应商之间形成价格联盟,坐地起价或不按价格优惠承诺执行等行为,经查验属实的情况下,本公司接受由金级供应商降为银级供应商,银级供应商降为合格供应商,合格供应商移出集采目录,在当年的供应商等级评定过程中,如评定结果为可升级的情况不予升级,如评定结果为降级的情况,按降级执行的处理和处罚。
4.如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接受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管理部门在供应商动态管理评价中,按照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
平台的体系考核评价模型(见《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供应商管理细则(试行)》)对本公司予以着重扣分处理,如遇情节严重的,本公司接受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管理部门提出对本公司移出集采目录或列入黑名的处理。
承诺单位(盖章) :
承 诺 日 期 :20 年 月 日 法人或委托人(签字): 法人或委托人(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