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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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

理办法》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海船舶[2004]362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4.07.20 【实施日期】2004.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通知

(海船舶[2004]362号)

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有力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上海海事局组织制定了《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4年7月20日

附件: 1 / 2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船舶试航、试车;

(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船舶悬挂彩灯; (六)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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