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标准
第一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应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以工作规程形式确定决策人员组成、任期、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民办普通中小学的决策机构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条 设置民办普通中小学,应配备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教育工作的专职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证书。中学校长及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小学校长及副校长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小学校长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
第三条 设置民办普通中小学,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小学教师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初中、高中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教师学历达标率应达到100%。专职教师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60%,专任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80%,中青年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85%以上。聘任教职工,应签订聘用合同;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订立劳动合同。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四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应具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小学每个年级应不少于2个平行班,年招生不少于90人;中学每个年级应不少于4个平行班,年招生不少于200人。
第五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应拥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园和校舍。建校初期,应具有自有产权的校园校舍。小学占地面积应不少于38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500平方米;中学占地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200平方米。一个办学周期后,小学占地面积应不少于每生9.4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每生6平方米;中学占地面积应不少于每生10.8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每生7平方米。随着办学规模扩大,学校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有困难的,允许租借部分校舍,但不得超过校舍总面积的三分之一。租借校舍应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借期限应不少于一个办学周期。学校建设应符合《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和《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校园规划合理、环境优美,校舍无危房和简易房。
第六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应具有学生体育运动场地及200米以上环形跑道、60米的直跑道。
第七条 寄宿制民办普通中小学应拥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和宿舍。食堂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及教学设施设备、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应达到《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高中学校参照《黑龙江省合格高中标准》执行。
第九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舍维修、设施设备、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等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及不少于100万元的运转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