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 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三条 根据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类 别 名 称 特 征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甲
B 甲A类以外,闪点,28?
A 28??闪点?45? 可 乙 燃 B 45?,闪点,60? 液 体 A 60??闪点?120? 丙
B 闪点,120?
8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Ω?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四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1.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
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3.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见表2);
表2 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 进 油 管 缓 和 器(管)
3尺寸 mm 流量(m/h) 流速(m,s) 尺寸mm 流速(m,s) 管长 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31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五条 储(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
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六条 油品调合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
调合;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油品调合温度应低于
该油品闪点20?。
第七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见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但浮顶罐浮舱(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井的储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表3 储罐中液体需最少静止时间表 3电导率(S/m) 储油设备容积 m ,10 10,50 50,500 500,1000 静 置 时 间 min
-6,10 1 1 1 2 -12-610,10 2 3 10 30 -14-1210,10 4 5 60 120
-14,10 10 15 120 240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
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应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
靠接地;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