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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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

及考核评级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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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二〇〇六年八月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搞好安全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是建立安全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为了促使内蒙古自治区各类煤矿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水平,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订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现状,特制订《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 本标准及考核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境内的所有煤矿。 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10个单项,满分为900分,分别为: (一)工业广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40分) (二)软件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三)通风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四)瓦斯治理技术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五)爆破技术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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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灭火、防尘和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七)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20分) (八)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九)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十)劳动定员与保障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70分)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应在800分及以上,且10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85%的项目。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700分及以上,且10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75%的项目。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600分及以上,且10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60%的项目。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不予以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认定。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齐全、不合法、超过有效期的;

(二)凡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考核年度内死亡3人及以上的;凡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煤矿考核年度内死亡2人及以上的;

(三)未建立安全监测系统的;

(四)对安全生产检查指令,整改率达不到1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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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六)喝酒、穿化纤衣服和携带烟火者入井或在井下发现烟蒂的; (七)无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八)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燃煤层的采区未设专用回风巷的;

(九)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具体条款如下: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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