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计监察制度(08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集团公司审计监察工作,发挥审计监察工作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公司利益至上原则:对任何损坏公司利益,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行为作全面彻底的审计监察。
2、真实再现和客观实际原则:认真细致全面的审计监察工作使真实情况再现,以便公正的处理。任何审计监察之后的处理要考虑到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不能臆断主观脱离实际。
3、工作自主独立原则:在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或授权领导)的领导下自主独立开展工作。审计监察工作不受人为因素干扰,工作保持独立和公正。
4、工作责任承担原则:对审计监察的结果审计监察部门和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集团公司设立内部审计监察机构,作为集团公司内部监督体系和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与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并行的监督系统的中心位置,是董事会或经营层领导下独立从事工作监督和执法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 审计监察人员办理审计监察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察机构为公司审计监察办公室,在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或授权领导)的领导下展开工作,审计和监察集团公司各项经济和管理活动的运行情况,是独立监督和评价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实体、项目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加强公司项目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为目的独立机构,兼具审计监督和纪律监察的双重职能作用。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将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审计监察工作的需要,可以提请公司从有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共同参与审计监察工作。集团审计监察办公室应当对临时抽调人员作必要的业务指导,并对临时抽调人员的工作结果负责。受抽调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和工作范围与公司正式审计监察人员享有同等职权和责任。
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层可以同时聘请公司之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专家或顾问,作为公司的外部审计监察人员,负责对全公司进行外部审计监察。外部审计监察单位和人员由董事长和总经理(或授权领导)确定。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外部审计监察工作的日常工作往来与接待,向外部审计监察人员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数据。
外部审计监察工作所形成的档案资料由审计监察办负责接收、保管与归档。
第七条 公司根据审计监察工作的范围、职责、业务量,配备相应的审计监察人员。审计监察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品德、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以及国家审计监察行业规定的从业资格。
第八条 审计监察办公室主要设立主任、主管、专员和内业管理等岗位,建立审计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审计监察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审计监察人员按审计监察程序开展工作,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对审计监察事项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必要时与公司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人员不得违背工作原则,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监察工作原始记录情况、和未经认可的审计监察结论、意见等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人员办理审计监察事项时,与被审计监察单位或事项有厉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董事会决议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对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控股)公司、项目部的各项经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察和审计,确保和促进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和公司方针计划、规章制度在公司内达到完整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办公室依照本制度负责下列工作:
1、拟定集团内部审计监察制度,参与制定集团的其他规章制度。 2、负责制定各项审计监察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3、对集团公司、分(子、控股)公司、项目部执行董事会或经营层决议及经营决策、经营目标、经营方案、财务计划、资金筹措调配方案、经济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等情况进行审计监察工作。
4、开展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提出管理建议。
5、对集团公司、分(子、控股)公司、项目部的财务收支及各项经济活动,以及财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计监察工作。
6、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监察,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7、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者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过程和离任审计,并对其综合评价。 8、检查集团董事会和总经理(或授权领导)批转的审计监察决定的落实情况。 9、负责对干部的行政效能及违反政纪行为进行监察。
10、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述等事项,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1、负责与集团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联系。
12、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或授权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监察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的对象 下列所属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 1、集团公司总部及各职能部门; 2、公司各工程项目部;
3、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 4、公司参股企业或合作项目的派驻机构和人员;
5、董事会或总经理(或授权领导)认为需要审计和检查监察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工作的范围 1、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结果;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工程预、决算的合理性、真实性、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各级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其他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1、检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遵守情况;和董事会或经营层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竣工审计。 3、项目工程成本和利润情况的真实性和工程结束后的竣工审计。
4、进行投资项目评估审计,并参与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投资预算,信贷计划编制和执行,以及投资效益情况审查。
5、检查公司及各下属部门资产(包括机械设备及物资)购买、使用、报废、毁损、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6、财务计划及其预算、财务收支和决算及经济效益审计。
7、检查公司各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工作运行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的检查和监察。
8、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会签和执行及效果的检查。
9、财经法纪审计监察。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的专案审计监察。
10、公司各下属部门各项检查结果和领导指示的执行情况。
11、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各子(分)公司、项目部班子以上管理人员的离任(改任)的经济责任的审计监察,评价任期工作效率和效果。
12、人力资源审计监察。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政策规划、制度流程和运用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人力资源系统工作开展的有效性。
13、配合国家审计监察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的审计监察。
14、其他管理活动、行政活动或认定事项。
15、董事长和总经理(或授权领导)要求督办和交办的其他审计监察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