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防火技术细则与措施
4.2.1 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及防火区面积,见21.2、21.3。
4.2.2地下室的安全疏散,见21.4。
4.2.3 地下室防排烟
1.防烟分区面积: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500㎡或宜≤2000㎡(设有机械排烟的地下车库),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应采用机械防排烟的部位: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较多的地下室;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艺场所及地下商店;面积超过2000㎡的地下汽车库。
4.2.4 地下商店及娱乐场所
4.2.4.1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
4.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含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 设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设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设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设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2.4.2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并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