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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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图

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紧急情况先采取紧急措施。 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当依法受理。 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鉴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扭 送 移送有关机关 报 案 接受案件 控 告 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不予立案 检察机关 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重新立案侦查。 投 案 程 序 条 件 制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没 有 犯 罪 事 实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形。 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批准。 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要求复议的,七日内提出,原决定机关七日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退回案件材料。 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行政机关。 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检察院。 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七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书面说明,回复检察院。 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没有犯罪事实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 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已被逮捕的,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在三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撤 案 审 查 立 案 侦查 收集、完善证据材料 侦查终结 移送审查起诉 初 查 自诉案件 管辖。 侦查措施 强制措施 移送有关机关 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终止侦查 制作《呈请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辨认,技术侦查,通缉。 拘 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 逮 捕 三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随案移送有关财物、文件。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 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已被逮捕的,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在三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 制作笔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录音或者录像。 有犯罪事实,但不属自己管辖。 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举 报 其 他 理 由 无控告人 有控告人 其他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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