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工程)施工计划应纳入工程总体计划一并实施和管理。对环保报批手续不完备、环保工程未纳入施工计划或未按计划建设、挤占挪用环保资金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及时查处。对环保贷款挪作它用行为,应根据省环保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环计[96]52号)中的有关规定,暂停对建设单位的贷款支持。 (三)加强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的管理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国家环保局14号令)及《江苏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办法》(省环委会苏环委[94]12号)的规定执行。
1、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准备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试运行申请报告。环保部门在核实环保设施是否全面建成,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及时作出批复;若同意试运行,则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规定试运行的时间。
2、试运行期满,污染物排放及其他环保工作基本达到要求(包括对排污口整治的要求),建设单位应编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或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表》(附件七),同时委托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附件八),一并上报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和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3、对须采取“以新带老”措施削减污染的改建、扩建项目,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保证区域污染物总量不增加而作出区域污染综合整治承诺的新建、扩建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应一并对“以新带老”措施或区域污染综合整治项目(包括“排污权交易”内容)进行验收。即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环保设施建成,但“以新带老”措施或区域污染综合整治项目未完成的,也应视为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正式投入生产。
4、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由环保部门颁发或换发《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附件九),对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单位颁发或换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附件十)。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保部门责令其停产整改,金融部门停止提供相应的流动资金贷款。 四、严格执法
1、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关,不得擅自越权审批、违法审批和不按规定程序审批。
2、各级环保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3、对违法行为,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略) 附件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权限划分 附件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略) 附件四: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调查表 附件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附件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表 附件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附件九: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 附件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苏环委(98)l号]
附件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权限划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上级环保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一、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权限是:
1、大中型建设项目(须报国家环保局审批的除外)。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划分按国经贸企[1992]176号文关于《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执行(见附件); 2、新增设计能力达《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大中型工业企业生产能力(或规模)或总投资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3、淮河流域和太湖流域内的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项目;
4、设计处理能力5万吨/日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
5、省计经委、外经委批准设立的外商独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项目按国内项目管理);
6、省政府批准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旅游度假区及其他成片的土地开发等);
7、环境影响跨越省辖市界区的小型建设项目;
8、生产或储运放射性物质及剧毒化学危险品的建设项目;
9、豁免水平(按《电磁辐射保护规定》(GB8702—88)执行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国家环保局授权的建设项目。 二、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权限是:
1、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的小型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2、淮河流域和太湖流域以外地区所有小型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化工、印染、酿造、电镀等项目;
3、设计处理能力5万吨/日以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
4、市计委、经委、外经委批准设立的外商独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项目按国内项目管理);
5、位于市区的小型建设项目(包括兴办公共饮食、娱乐、旅游及其他服务性项目)。
6、环境影响跨越县(含县级市)界区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县(含县级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权限是:
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以外的小型建设项目。 四、市辖区环保局管理权限划分,由省辖市环保局决定。
注:一、自本文印发实行之日起,以前我省所发文件中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权限划分,凡与本文有矛盾的,以本文为准。
二、凡属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建设的若干项目,应视为一个项目,并根据合并后的规模或投资额判定管理权限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