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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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第21页,共22页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 南 省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会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22页,共22页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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