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及合同保全的扩张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在《民法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民法典》共计1260条,其中合同篇526条,占《民法典》的半壁江山。
在《合同法》的基础上,《民法典》对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各环节有所修正和完善。
其中在合同履行方面,增加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和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明确情势变更制度;在合同保全方面,扩张了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重要的变化如下:
一、合同履行部分的变化 (一)增加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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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解读】 1. 《合同法》第64条没有规定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权,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因此无法解释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民法典》第522条第1款与《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一致。
2. 《民法典》在第522条第2款增加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明确了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以及债务人的抗辩权。
3. 在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具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并可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同时,第三人也享有拒绝权,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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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拒绝此种合同安排。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履行请求权应受限于法律规定以及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对于违约责任,第三人相对于合同债权人而言,提出主张的范围应有所限缩,有观点认为不能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当然也无权解除合同。债务人也只需向债权人或第三人择一承担违约责任。
【实务指引】
在保险、信托等交易中常存在第三人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情形,鉴于第三人的独立请求权来自于法定或明确约定,建议在相关的合同文本中将第三人的独立请求权问题明确表述。
(二)增加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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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解读】 1. 《合同法》第65条规定了基于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代为清偿,事实上第三人代为清偿还包括很多种情形,既可能是基于单方面的表示,也可能是出于与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民法典》第523条沿袭了《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第524条,完善了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规范设计。
2. 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后,可以向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是债权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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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移转,是第三人基于《民法典》第524条的规定,直接取得债权人的债权。相比于原有的追偿权纯粹只是债法上的请求权,不具有物权保障的情形,第524条更加有利于对第三人的保护。
3. 注意与债务加入的区别。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加入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债务加入是第三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加入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合同关系,第三人成为共同债务人。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情形下,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也不因清偿行为而成为债务人。
【实务指引】
1. “第三人合法利益”不限于物上利益,还可以是债的利益。比如出卖人出卖房屋,该房屋上有银行的抵押权,此时银行申请司法查封,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之后,可以向银行代为清偿,将价金直接支付给银行从而使债务消灭,排除抵押权或司法查封,银行此时不能拒绝。
2. 未经债权人同意,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务不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注重债务人之特别技能、技术、设备的债务;因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
3. 第三人与债务的清偿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
(三)优化情势变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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