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锯机使用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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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业前,检查锯条,如锯条齿侧的裂纹长度超过 1Omm, 锯条接头处裂纹长度超过1Omm, 以及连续缺齿两个和接头超过二个的锯条均不得使用。裂纹在以上规定内必须在裂纹终端冲一止裂孔。锯条松紧度调整适当后先空载运转,如声音正常,无串条现象时,方可作业。
2 作业中,操作人员应站在带锯机的两侧,跑车开动后,行程范围内的轨道周围不准站人,严禁在运行中上、下跑车。
3 原木进锯前,应调好尺寸,进锯后不得调整。进锯速度应均匀 , 不能过猛。 4 在木材的尾端越过锯条500mm后,方可进行倒车。倒车速度不宜过快。要注意木搓、节疤碰卡锯条。
5 平台式带锯作业时,送接料要配合一致。送料、接料时不得将手送进台面。锯短料时,应用推棍送料。回送木料时,要离开锯条 5Omm 以上。
6 装设有气力吸尘罩的带锯机,当木屑堵塞吸尘管口时,严禁在运转中清理管口。 7 锯机张紧装置的压砣(重锤), 应根据锯条的宽度与厚度调节档位或增减副砣,不得用增加重锤重量的办法克服锯条口松或串条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