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贾永祥,不仅有上百万元的经济问题,并且私生活十分奢靡;而与贾永祥同在一个“班子”里的原法院副院长梁福全,专案组在他家竟然查获了300多架照相机,其中价值5万元以上的多达几十架;沈阳市原政府副秘书长迟若岩先后7次向基层索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原沈阳客运集团总经理夏任凡,涉案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
慕马等人任人唯亲,用官唯钱,拉帮结派,互为利用。鞍山市烟草系统干部周伟向慕绥新重金行贿后,慕便力主提拔他调沈阳任烟草专卖局局长,花钱买官的周伟上任后,索贿受贿上百万元。沈阳市客运集团总经理夏任凡重金向慕绥新行贿后,慕也极力举荐夏当市交通局长,市委常委会通不过,慕就干扰交通局的干部配备,致使市交通局局长一职竟被空了3年。纪检部门根据群众举报查处夏任凡,慕从中横加阻挠,使案件不了了之。直至慕绥新案发,夏任凡挪用2000万元公款建设2000亩私人庄园、一人独占两处共1300平方米豪宅的大案才浮出水面,震惊当地。
马向东在任副市长期间,不仅伙同建委主任宁先杰、财政局长李经芳等人贪污受贿,而且多次结伙到境外豪赌,吃喝玩乐,正常的上下级关系、工作关系成了哥们关系、腐败团伙关系。
慕马案贪官从自己、家庭、亲属及小圈子的利益出发,置国家政策法律于不顾,大搞官商勾结,为自己捞好处,疯狂敛财。只要不法商人送来好处,他们大笔一挥,“四费一税”说免就免,2000年沈阳土地出让金只收回7000多万元,而批租土地面积与沈阳差不多的大连却收回土地出让金17亿元。王家庄2平方公里的土地让港商开发了3年至今出让金分文未交。因为大笔好处费源源不断地流入慕马等人的腰包,马向东将中街黄金商业区一块2.8万平方米的地皮无偿划给沈阳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头子刘涌开发,国家应得的几千万税费一分未得,马将刘送来的几十万美金揣进自己腰包。人们形容说,他们“大笔挥出去,财源滚滚来”,一边是贪官聚敛起巨额不义之财,一边是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记者点评:贪官们天文数字般的巨额财产都是他们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或巧取豪夺,或变相勒索,或以权力作交换而攫取的不义之财。其中的每一个子儿都是肮脏、龌龊的,每一件赃物都打上了罪恶的烙印。
这些人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腐化堕落等腐败行为于一身,简单地套用一些公式化的道理是无论如何也解释不了他们的犯罪动因的。
切莫以为这些人无知,他们中的绝大部分都受过高等教育,慕绥新更是顶着“清华大学杰出校友”的眩目光环;切莫以为这些人都是法盲,原检察院院长、原法院正副院长等,能说他们对法律一窍不通?除了信仰的动摇,道德的沦丧, 客观地说,导致贪官们如飞蛾扑火般堕向犯罪深渊的动机,还有那个古往今来令无数势利之徒趋之若鹜的“利”字。在这如剑如戟的“利”的大旗下,多少人见“利”忘义,多少人舍生忘死,多少人奔突竞逐,多少人抛却了良知与道义,多少人撕下了借以遮羞的假面具??
但是,“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慕马大案的被查处,再次印证了这句名言。
(张非非 姜敏 石庆伟)
背景资料:
姓 名:马向东 性 别:男 出生年月:待查
最高职务:沈阳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党纪政纪处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罢免马向东辽宁省第九届人大代表职务
罪 名: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 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认定犯罪事实:
1998年12月,沈阳市政府决定对在该市项目开发、引进外资环节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次年1月,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在香港向有关人员发放奖金的过程中,虚报发放奖金数额,共同侵吞公款12万美元,三人各分得4万美元。
1997年7、8月,马向东、宁先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某集团公司工程减免电贴费1200余万元。为此,马向东、宁先杰经共谋,由宁先杰向该集团公司总经理索取美元50万元。得手后,两人将此款用于在澳门等地大肆赌博。 1994年2月至1999年5月,马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通过其妻章亚非(另案处理)请托的5人谋取利益,与章亚非25次共同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近8万元、美元500元及价值1万多元的貂皮大衣1件。
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马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沈阳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迟若岩等69人谋取利益,375次单独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美元23万余元、港币11万元、内部职工股10万股(股价人民币10万元)及金佛、电脑等物品。
马向东、李经芳还有大量钱财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检察机关查明:马向东的现金、银行存款、房产、黄金制品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2900余万元,其中马向东及其妻章亚非涉嫌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700万余元;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1168万余元;马向东及其家庭成员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且查证属实的折合人民币118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折合人民币970余万元。李经芳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400多万元,其中涉嫌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130多万元;非法所得130多万元;李经芳及其家庭成员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且查证属实的折合人民币90多万元,有60多万元,李经芳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判决结果:
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马向东单独受贿人民币341万余元、美元23万余元、港币11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内部职工股,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7.8万元、美元50余万元及其他财物,伙同他人贪污公款美元12万元,分得赃款美元4万元;挪用公款美元39.8万余元;有价值人民币1068.6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作者: 新闻来源:半月谈网络版
(编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