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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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教学大纲

一、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目的与要求 (一)课程性质与特点

本课程为我省管理类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主要阐述我国经济活动中重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使考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更好地理解和领会国家规范经济活动中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开展经济活动,并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本课程的内容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基本知识部分,介绍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及体系,一般了解掌握即可。第二部分,实体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工业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税法、金融法、劳动法、会计法、审计法、自然资源能源与环境法律制度、WTO规则。第三部分,程序法律制度,主要介绍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制度。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应考者对我国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重点掌握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三)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基础课程,要求了解经济活动的最基本原则、现实社会现状及法律基础理论相关知识。

二、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一、本章要点:主要有法的产生和历史类型;法的本质与形式;法的外部关系问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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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概念与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

二、本章难点:主要在于法的外部关系,法人制度、代理制度和所有权制度。 三、要点难点解析 (一)法的产生及发展的历史类型

1.法的产生:法是随着私有财产和阶级划分出现而产生的,将来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2.法的类型: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等剥削阶级类型和社会主义法。 (二)法的本质与形式

1.法的本质: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 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阶级性就是法的本质属性。法除了阶级性外,还有社会性,这种社会职能主要表现在经济、科技、自然资源、环保等法律部门中。

2.法的形式:包括法的渊源形式和结构形式。

(1)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际条约。 在法的渊源之外的其他个人的讲话, 意见和法学著作、判例、习惯等,都不是法。

(2)法的结构是由法律规范,法的部门和法的体系三个层次构成的。

①法的规范是由三部分组成:假定、处理、制裁。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这三部分缺一不可。

②法的部门:法以其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作为基本标准划分法的部门。我国法的部门主要有: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国际法等。

3.法的体系。各个法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相互关联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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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一定次序排列组合成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

(三)法的外部关系问题:包括法与国家的关系,法与政策的关系,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与政策有一致性和密切联系,也有区别。法与道德也有一致性和区别,道德在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表现。

(四)法人制度

1.法人的概念和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备的条件有: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2.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企业法人所具有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企业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五)代理制度

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 ,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2.代理的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六)所有权制度

1.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所有制是指对生产资料占有和支配的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属于经济基础,所有权则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属上层建筑。

2.所有权的内容: 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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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和本质: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即债权和债务关系。

2.债的分类:①以一定的法律关系分为: 因合同所生之债,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②根据债的主体数量分为单一之债和多人之债;③根据标的物的属性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它们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学习要点

主要有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联系和区别、经济的本质和功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和种类,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过程以及对其管理和保护。 二、学习难点

难点主要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也就是说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和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具体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关系即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性组织内部的一些重点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

2.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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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必要时也采取行政手段。但经济法与行政法又有所不同,具体表现为:①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不同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②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以及它们之间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③经济管理法律关系追求的是一定经济目的与经济效益,遵循的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不贯彻和体现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意识。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两者都调整经济关系,两者的一些概念、原则、制度、手段可以通用。区别在于①民法与经济法调整的内容不同。②民法以个体权利为本位,在微观经济领域,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在宏观经济领域。③民法与经济法的主体系列各不相同。

3.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其阶级性;二是它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法律属性。

经济法有四个功能: (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4.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由四个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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