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方案)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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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B-QC-HG-318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规办法 版次:2/A

1 目的

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客户身份识别的职责与权限,管理原则及客户识别的注意事项与客户资料保管的内容。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各支行营业网点对客户身份识别及反洗钱工作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 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是我行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关口,主要是指我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职业情况、主要资金往来对象、交易目的、交易性质、营业范围等要素,以便及时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可疑客户,从而在源头上预防洗钱犯罪,保障经营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3.1.1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3.1.2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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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

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是一切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判断洗钱行为的重要依据。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是我行必须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之一。 3.2.1 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

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各分支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3.2.2 保存的交易记录

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4 职责与权限 4.1 运营管理部职责;

4.1.1 认真组织贯彻落实人民银行下发的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管规定。对支行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调查和培训;

4.1.2 落实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对客户身份识别的各项工作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能;

4.1.3 负责指导支行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监督、检查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解决各支行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4.1.4 负责对客户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纸质会计信息档案保管

4.1.5 配合当地人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总行相关部室,贯彻执行反洗钱的有关规定; 4.2 审计部职责;

负责对各相关反洗钱部门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4.3 国际业务部职责

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各方面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外币交易活动中的客户识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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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规定。配合当地人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总行相关部室,贯彻执行反洗钱的有关规定; 4.4 各柜面工作人员职责;

4.4.1 严格执行反洗钱法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识别客户的相关资料,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对上述信息进行实时更新,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部门反洗钱联络员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4.4.2 妥善保管客户的交易凭证,账簿及其他与客户有关的资料。筑好第一道反洗钱防线。

4.4.3 及时登记大额、可疑交易、恐怖融资交易等信息。 5 政策

维护金融秩序,打击金融犯罪,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 6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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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保管流程图客户相关识别部门其他金融部门审计部金融业申请审查资料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将客户风险等级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开户识别接收监督适当时机监督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代为识别保留相应身份复印件其他金融机构代为识别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客户风险等级接到客户信息为本行传递信息接收监督适当时机监督业务交易反洗钱识别业务存续期间识别保留相应身份证件复印件、地址、对应银行等内容接收监督适当时机监督相应识别资料整理资料保管入库保管

7 风险控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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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流程缺失,导致相对应的客户身份识别环节缺少业务规范,风险不可控 7.2 业务受理未严格履行识别义务,导致与禁入类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7.3 对已建立业务关系的禁止类客户未做到时时监控、有效监控

7.4 未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或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对账户的洗钱风险认知度不够

7.5 交易行为可疑或变更重要信息时未对客户进行重新识别 7.6 建立代理行关系时未评估其反洗钱工作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7.7 未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和交易记录,造成反洗钱调查无法重现原交易 8 内容与要求 8.1 工作原则

8.1.1 总行和支行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各项制度和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8.1.1.1 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

8.1.1.2 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和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 8.1.1.3 严格审查开户资料。

8.1.1.4 核对并登记客户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 8.1.1.5 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8.1.1.6 建立健全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 8.1.1.7 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8.1.1.8 严格执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原则和与行政司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 8.1.2 各支行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与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营业机构为单位和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严格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识别登记客户身份。

8.1.3 本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人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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