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1.0 可编辑可修改 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区域划分、选址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的建设,包括宜耕后备资源垦造水田和其他土地改造复垦提升为水田。
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现代农业建设;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水田垦造建设前必须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30600-2014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 50265-2010 泵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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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GB 50433-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TD/T 101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NY/T 1121 土壤检测
NY/T 309-1996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 NY/T 310-1996 全国中低产田类型划分与改良技术规范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广东省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 广东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耕作层:经耕种熟化的表土层。一般厚度为15~20cm,养分含量比较丰富,作物根系最为密集。
犁底层:指位于耕作层以下较为紧实的土层,由于犁底层长期耕作经常受到外力的挤压和降水时黏粒随水沉积所致。一般离地表12~18cm,厚度约5~7cm,最厚可达到20cm 。
土壤容重:一定容积的土壤(包括土粒及粒间的孔隙)烘干后的重量与同容积水重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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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有效土层厚度:作物能够利用的母质层以上的土体总厚度或障碍层以上的土层厚度。
基本农田整备区:指通过土地整治活动,逐步形成的集中连片、具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规划期间区域内的耕地可以调整补充为基本农田。
土地平整工程:指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溉与排水的需要而采取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防渗保水工程和耕作层保护工程。
田块格局:指集中连片水田以田间道(机耕路)为骨架,以田间渠道为网络形成的格局。
耕作田块:指由田间末级固定沟、渠、路等围成的基本单元。
田面平整度:在一定的地表范围内两点间相对水平面的垂直坐标值之差的最大绝对值。
田间防渗工程:为控制农田日渗漏量、提高水田保水能力而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农田防渗工程效果,以灌水后田面保持田面水不落干的天数进行评价。
地下水位:水田地下水位至田面的距离。该指标主要用于评价水田是否存在渍水风险。
田间道路工程:指为满足农田耕作、农业物资运输等农业生产活动所修建的交通设施。包括田间道(机耕路)和生产路。 耕地质量等别:在全国范围内,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根据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的耕地质量综合评定,划分出的耕地质量等别。包括耕地的自然等别、利用等别和经济等别。 4 区域划分
根据广东省行政区划,结合不同区域的气候条件、地形地貌、障碍因素和水源条件等,将全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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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为平原低地区、沿海台地区、丘陵区、山地区等4个类型区。区域划分要求结合各地实际且参考附录A进行。 5 选址条件
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项目应从严选择建设区域,坚持因地制宜,从自然条件和生态建设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安排垦造水田建设项目。建设区域应相对集中。 重点建设区域 (1)基本农田整备区。
(2)与周围已有水田集中连片,达到一定建设规模的区域。 (3)平原、沿海滩涂、水源充足的旱耕地,经过工程和生物措施,能满足水稻等农作物正常生长。
(4)部分水源充足低坡、低丘或山地,通过抽水(一级扬程提水),能满足灌溉条件的补充耕地,经地力培育、增加土壤养分,提高保水保肥能力,水旱轮作逐步改为水田。 (5)其他满足水稻种植或水、旱轮作条件的区域。 禁止建设区域
(1)地形坡度大于25°的区域; (2)灌溉水源无法保障的区域;
(3)土壤改善后仍不适合种植水稻的区域; (4)水土流失易发区等生态脆弱区域;
(5)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毁并难以复垦为耕地的区域;
(6)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 (7)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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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垦的区域。 6.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一般要求
(1)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 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工程技术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参照《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30600 -2014)、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
(2)建成后的水田耕作层有机质含量和耕层厚度不得低于建成前。
(3)垦造水田项目区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指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等工程设施占地面积与建设区总面积的比例)不高于8%。
(4)垦造水田项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工程正常发挥效益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15年。 土地平整工程 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1)田块格局
水田开垦项目区应集中连片,总体布局呈“田”字、“井”字、“开”字、“丰”字或“米”字型排列。
(2)田块形状
因地制宜进行田块布置,田块形状应方正,田块长边方向以南北方向为宜;在水蚀较强的地区,田块长边宜与等高线平行布置;在风蚀地区,田块长边与主害风向交角应大于60°。 平原低地区、沿海台地区(地面坡度<6°)以修建水平条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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