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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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的特征,文献记载中的夏代均已具备。 3.原始习惯在夏代已向习惯法转变

(一)母系氏族习惯向父系氏族习惯的转变 (二)父权制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化 1、确认部落联盟酋长的权威地位。 2、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习惯。 3、确认有关处罚的习惯。

流宥五刑(黥(面上刺字)、劓(割鼻)、刵(去耳)、椓(读酌,破坏生殖器官)、处死 (三)习惯法的产生

伴随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奴隶制习惯法也同时孕育而生。 夏代法律的起源,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

三. 中国法律发展重点容

1. 宗法制 2. 礼与刑的关系 3. 奴隶制五刑 4. 西周婚姻制度:原则、前提、六礼、七出、三不去、特点、影响 5. 西周家庭制度:三党、九族、特点 6. 西周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表现,意义 7. 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 8. 《法经》:体例,历史地位 9. 商鞅变法

10. 汉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景帝时的笞刑改革及意义 11. 汉代察举征辟制度 12. 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13.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发展要点 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刑罚适用原则

八议制度、官当、重罪十条、五服、三宥三赦 14. 北齐律

15. 《新律》对汉旧律的改革 16. 隋:十恶制度 17. 唐律的篇目解释 18. 唐代刑罚适用原则

19. 唐代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制度 20. 、汉、唐三朝自首原则之比较 21. 唐律特点

22. 唐律为中华法系典的原因

23. 宋代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与法官的责任制度

一, 传说中的法律 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有禹刑”。《禹刑》可能是传说中夏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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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刑》,是为了表示对先人的尊重。《禹刑》具体容已不可考。 汤刑:《左传》记载:“殷有乱政,而有汤刑”。《汤刑》可能是传说中商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汤刑》,是为表达对先人的尊重。《汤刑》具体容亦不可考。 九刑:《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刑法,由九篇组成,故得名,早已失传。也有人认为是指墨,劓,刖,宫,大辟,赎,鞭,扑,流等九种刑罚。

吕刑:周穆王时,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统治地位,接受大臣吕候建议,废止严酷旧法,并命吕候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吕刑》的制定是西周的一次重大立法活动。

二:成文化时期的法律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国执政子产将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一行动曾遭到晋国大臣叔向等反对。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的鞅把前任执政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国的邓析所编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著,后来被用而具有法律效力。 战国时期的国悝,在总结春秋以来成文法运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法经篇目:分为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于与篇首,以示重点打击对象。总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囚禁,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规定《盗》、《贼》以外其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到“具其加减”的作用。 六篇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其他五篇相当于分则;《囚法》,《捕法》主要是程序方面的规定。

二, 儒家化时期的法典 1,《九章律》:是汉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吸收律有用部分,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构成汉律核心和骨干,一般所称汉律即《九章律》。 2,《律》:是明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典,共18篇。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放于全律之首,以统率诸篇,使体例趋于合理。在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容,使之更为简练严密。同时,首次将“八议”规定在律文中,并相应调整和增加许多新法规,使之较法更丰富全面。 3,《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与晋武帝泰始年间,故又名《泰始律》。又因斐、杜预曾对律作注,经武帝批准颁布天下,律、注有同等效力,故又称杜律。它是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律。它在汉、法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体例上,把《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调整《律》的篇章结构,使之更合理。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尤其是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4,《北律》:是南北朝时期北的法典。它集汉、、晋律之大成,共20篇。主要特点有:纳礼入律,规定存留养亲制度,使礼法进一步结合;规定封建制五刑雏形。 5,《北齐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以“法条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共计12篇。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一篇冠于律首,确定了名例律作为封建法典总则和核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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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此各朝不改。12篇的体例也为后世多数王朝效仿。容上,首次确立“重罪十条”作为封建法典核心容,后被发展为“十恶”制度;同时,基本上确立了封建刑罚体系,封建制五刑即在北齐“杖鞭徒流死”基础上发展而来,后来成为隋唐律蓝本。 6,《开皇律》:是隋文帝开皇年间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以《北齐律》为蓝本,其发展表现为:①,篇章体例对北齐律稍微加以变易,该体例被唐朝全部继承,影响后起王朝。②,正式形成十恶制度,置于律之首篇。③,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一直延续至清末。④,特权法进一步发展,除八议外,还有“上请”,“例减”,“听赎”等规定。? 三, 唐朝以后的法典 1,《贞观律》:唐太宗明房悬龄等制定,容体例与《开皇律》大致相同,主要改动在于刑罚体系的完善,包括:①,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刑,作为死刑减等之刑。②,大大减少旧律中重刑条款。③,缩小族刑连坐围。④,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犯罪,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2,《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建制法的典型代表。唐高宗时期,唐朝政治,经济,文化已发展至鼎盛阶段。永徽2年,唐高宗命长无忌等人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出了《永徽律》12篇,500条。12篇的顺序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同时,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的审判中对法律条纹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又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问答,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永徽律疏》的主要容:

①,名例律:主要规定五刑,十恶,八议等特权制度,主要刑法适用原则等。

②,卫禁律:是关于警卫皇帝及其宫殿、太庙、陵墓,保卫城镇、官府、武库、关津要塞和边防等方面的法律,其基本精神在于维护皇帝人身安全,维护皇帝权威和国家主权。

③,职制律:是关于国家机构编制、官吏选拔、考核、职责及驿传等方面的规定,惩治官吏的失职、渎职和贪赃枉法行为。

④,户婚律:是关于户籍、赋役、田宅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定,重点在于保证国家赋役来源,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

⑤,厩库律:是关于公私牲畜饲养及使用管理和官府仓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用以保护国家和私人的资产财物。

⑥,擅兴律:是关于军队征调、军需供给和工程兴造等方面的规定,严惩擅自调动军队、主将临阵先退以及擅自征发民工兴建工程等犯罪行为。

⑦,贼盗律:是关于惩治属于“十恶”围的杀伤罪和其他各种杀人、伤害等犯罪及强盗、窃盗、监守自盗等侵犯公司财物等方面犯罪的规定,是唐律量刑最重的一篇。

⑧,斗讼律:是关于斗殴和告诉方面的规定,惩治明间斗殴,杀伤、越诉、诬告、词讼等行为。 ⑨,诈伪律:是关于惩治欺骗财物、诈取官爵和伪造印信、符玺、兵符及官私文书等行为的规定,其中带政治性的诈骗行为出发更重。

⑩,杂律:是关于无法列入其他各篇的各种犯罪的规定,围极广,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伪造货币、赌博、放火、决堤和强奸、和奸等方面的容。

11,捕亡律:是关于追捕和处罚逃犯、逃丁、逃兵等方面的规定,惩罚追捕官吏的失职、泄密等行为。 12,断狱律:是关于禁囚、审讯、判决、复核、刑罚的执行和监狱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其中强调法官的责任,带有明显程序法性质。 3,《唐六典》:是记载唐代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制定于玄宗开元年间,共30卷,分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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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政、刑、事六部分,其容主要记载了唐朝国家机构的设置、官员的编制、品级及职责、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监督、奖惩、俸禄、退休等制度,可称是中国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从此,单纯行政性质法律便从“律”中分出,编为“典”,使得封建刑律和行政法典成为基本并行的两大体系。后世明清的会典,即以《唐六典》为蓝本。 4,《大中刑律统类》:唐末宣宗于大中年间命大臣将刑律各篇分为若干“门”,每门下又分别附之以相关容的赦、令、格、式,编制成了一部《大中刑律统类》。这种以律为主、分类编排的法典编撰形式便于官吏在司法时间中适用法律,对五代及宋立法产生重大影响。 5,《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修订的一部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在编纂体例上取法于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大周刑统》,以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赦、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法典。 6,《大明律》:是朱元璋建立明朝后着手制定的通行全国的法典。《大明律》取法《唐律》,但进行了大胆改革:①,体例上,一改传统12篇旧制,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确定,形成了以名例居首,吏、户、礼、兵、刑、工7篇为架构的新格局。②,容上,“重其重罪,轻其轻罪”。③,在立法技术上较唐律更为精细。 7,《明大诰》:明太祖朱元璋制定的律外之法,其名称来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明大诰》与《大明律》具有同等效力。特点:①,以“明刑弼教”为指导思想。②,是朱元璋乱世用重典的主要手段,其重点是惩治贪官与豪强,容80%设计警告、惩戒贪官污吏;许多罪名是律法上没有的;处罚也重于《大明律》,甚至适用五刑之外的刑罚。③,以判例形式出现,是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④,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大诰》共四编,即《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明太祖死后,大诰逐渐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会典》:仿《唐六典》体例而制定的行政法典,容远较《唐六典》充实,对调整政权机关活动有重要作用。由于《大明会典》汇集了明代法令典章,故也有法规大全的性质。 9,《大清律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典,于乾隆5年完成。以《大明律》为蓝本,集中国封建成文法典之大成,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在一部法典之中,“律”、“例”同时存在,对社会关系共同起调整作用,两者关系可总结为“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 10,《大清会典》: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曾进行会典的编纂。五朝会典合在一起称为《五朝会典》,又称《大清会典》,不仅是清代行政法大全,也是古代行政法之集大成者。

中国古代诉讼审判制度

古代诉讼审判制度 一、起诉形式及限制 (一)起诉形式

中国历史上自西周时起对起诉形式已有了较具体的规定。西周时以财货相告称“讼”,即民事诉讼;以罪名相告称“狱”,即刑事诉讼。说明当时已有民、刑诉讼之划分。无论民事还是刑事诉讼,大都由原告或当事人起诉,类似当今之自诉,轻微的案件以口头起诉即可,重大案件则须提交书状,民事案件书状称“傅别”,刑事案件书状称“剂”。起诉须交纳诉讼费,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束矢”(一百支箭),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钧金”(三十斤铜),如不交纳则被认定“自服不直”,或不予受理,或判以败诉。

中国古代自朝起便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起诉制度,其起诉方式根据起诉主体之不同主要有两类: 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的起诉,类似今之公诉;二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直接对罪犯的起诉,类似今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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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称起诉为“告劾”,与朝一样,分当事人自诉与政府官员公诉两种形式,但其公诉人主要是监察官吏。由于汉代起诉形式更接近近世,且基本定型,所以一直沿袭至清末。只是有些朝代称谓不同或有些特殊规定。 ?(二)自诉的限制

1.限制亲属相告,尤其严禁卑幼控告尊长,奴妾控告主人

早在西周时期便规定父子不得相讼,下级贵族不得控告上级贵族。 朝在限制子告父母、奴告主方面有更为具体的规定。朝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指控告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和杀伤等行为,此控告司法机关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财产或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此控告官府不予受理,如果坚持控告,则控告者有罪。 汉朝时确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刑法原则,规定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同时,严禁卑幼控告尊长,违者以不孝死罪论处。

自此至清的历朝历代基本都有卑幼不得控告尊长的规定,视告发尊长或证言尊长为犯罪行为。

直到近代的中华民国政府,都有对直系尊亲属和配偶不得提起自诉的规定。 2.严禁诬告

中国历史上自朝起便有严禁诬告的诉权限制。

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按其所诬陷的罪名,对诬告者处罚。之后历代法律中,均有诬告反坐的规定。

而明朝则加重了对诬告的惩处,明永乐年间还专定《诬告法》。 3.严禁越诉

为了严格诉讼程序,汉律规定,人们必须按照司法审级逐级告诉,除有冤狱一般不准越级上诉。唐律也规定,诉讼必须自下而上向有管辖权的官衙提起,否则构成越诉罪,起诉者和受理人均要处笞四十。

之后,宋、元、明、清诸朝法律均有越诉之禁。 4.严禁在押囚犯控告

为了防止罪犯诬告他人或陷害原告,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禁止未决犯告发犯罪,律、西晋、北齐、唐律、宋刑统和清律都有禁止在押犯告举他事的规定。 5.民事诉讼的时间限制

为了避免因诉讼影响农业生产,唐律规定,在每年三月三十日至十月一日的农忙季节,官府不得受理涉及田宅,婚姻,债务等方面的民事诉讼;

宋朝则专门定有“务限法”,规定有关民事诉讼仅在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正月三十一日的四个月受理,最晚可延至三月三十日;

清朝也规定,地方司法机关在每年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间,除重大犯罪外,一般户婚,田土细事,概不受理。

另外,宋朝还规定了民事诉讼的时效,超过时效的诉讼,官府不受理。 二、上诉与直诉 – (一)上诉

中国古代自西周就有了称作“乞鞫”的上诉制度。按当时的规定,审判官作出判决后,要向当事人宣判,称为“读鞫”;宣判后若当事人及其亲属对判决不服,可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鞫”。乞鞫时限,据距离远近而有所不同,乞鞫案件由司寇审理并作出判决。重大案件要上报天子裁决。、汉基本沿承了西周的“乞鞫”制度。

时为简化诉讼,防止拖讼,改汉代乞鞫上诉制度,晋代又恢复。 北律则明确规定,对案件判决有疑问或诉说冤屈者,应重新审复。 唐代时上诉制度已较完备。《断狱律》规定,徒刑以上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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