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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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因此非法获利23万元,龚某某获利2万元,陈某某获利1万元。参见《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鼓刑初字第150号》。

⑥参见《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鼓刑初字第150号》。

⑦参见陶百川等编纂:《综合最新六法全书》,台湾地区三

民书局2011年版,第4-79页。

⑧参见黄太云:《〈刑法修正案(七)〉解读》,载《人民检

察》2009年第6期。

⑨参见黄太云:《知识产权与网络犯罪立法完善需认真研

究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3期。

⑩参见于志刚:《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

刑法保护》,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

(11)参见黄太云:《知识产权与网络犯罪立法完善需认

真研究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3期。

作者简介: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来源:《司法研究与指导》2012年第2辑(总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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