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建设项目
一、对方式的理解
(一)的概念及意义 、的概念
()即建设转让,是由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方,由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回购,并由业主向建设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 、采用方式的意义
和传统的投资建设方式相比,采用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势:
、采用方式可为项目业主筹措建设资金,缓解建设期间的资金压力。同时,通过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建设方可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实现表外融资,可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分散投资风险。
、采用方式可以降低工程实施难度,提高投资建设效率。项目由建设方负责工程全过程,包括工程前期准备、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建设环节,因而可以有效实现设计、施工的紧密衔接,减少建设管理和协调环节,实现工程建设的一体化优势和规模效益。
、方式一般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通过锁定工程造价和工期,可有效的降低工程造价,转移业主的投资建设风险。
、项目回购资金有保证,投资风险小。方式通过设置回购承诺和回购担保的方式,可降低投资回收风险,其投资回收期限较短。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项目是一种良好的投资渠道,通过方式参与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既有利于避免与中小建筑企业的恶性竞争,又能发挥企业自身技术和资金的综合优势。
目前,方式在国内基础设施领域逐步开始应用,如北京地铁奥运支线工程、上海地铁南站站等。以作者组织实施的地铁奥运支线工程为例,通过采用方式,中标价格较概算价格降低以上,节约资金亿元,实现了选择融资能力较强、建设水平高的企业建设地铁奥运支线工程的预期目的。 (二)方式的法律特征
目前,我国尚无的专门立法,笔者认为,是一种新型的融资建设方式,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而言,方式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
、参与主体的特殊性。参与项目的主体为业主和工程建设方,这两方主体均具有特殊性。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业主为特殊主体,即政府、政府组成部门,或者政府投资设立并承担基础设施建设职能的国有企业。建设方主要为具备一定投融资能力和建设资质的投资公司、建筑企业等。
、投资客体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一是项目的客体大部分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如城市轨道交通、桥梁、公路等,不同于其他投资项目,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其享有的建设权和所有权;二是投资客体的所有权存在转移性,即业主通过合同方式把某一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的权利和责任让给建设方,建设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回购项目并获得项目所有权。
、参与主体法律关系的复杂性。项目涉及融资、投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
活动,参与人包括政府、项目业主、建设方、施工企业、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参与人,从而形成了众多参与人的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 、方式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其中包括贷款合同、建设合同、回购协议、回购资金担保、完工履约担保以及联合体协议等,是一系列合同的有机组合。
(三)方式与垫资承包的区别
有人认为,就是“带资承包”。实际上,方式与垫资承包有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合法性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早在年月日就作出《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其中提到:“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由此可以看出,垫资承包实质上违背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而在建设部年发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中提到,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方式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 、资产的隶属关系
项目的回购实质上是一种资产转让行为。在建设期间,工程资产所有权归建设方所有,回购完成后,工程资产所有权转移给业主所有。而在垫资承包中,工程资产所有权均归业主所有,施工企业在建设期间不拥有项目所有权。 、投资风险
项目一般需由项目建设方或地方政府出具项目回购承诺函,以及第三方(一般为银行)提供项目回购担保函,因此,项目建设方的投资收回有保障,投资风险较小。而在垫资承包方式中,项目业主一般不能出具类似的担保,同时,由于工程资产所有权属于项目业主,一旦项目资产被银行清算,承包方所垫资金将很难收回,风险很大。 二、项目的实施方式
(一)采用方式的前提条件
基础设施项目采用方式,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前期工作深入,设计方案稳定,建设标准明确。 、工程建设难度适度,建设风险较小。
、业主应具有充足的回购能力,能提供回购承诺函及相应担保。 、工程规模适当,投资额度应在潜在投标人可承受的范围内。
、项目成本应该能够较为准确的估算,以便于投标人估算和控制投资成本。 (二)的几种实施方式
在实践中,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以下几种实施方式: 、完全方式
完全方式是指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建设方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回购的形式。此种方式的特点为:
()对建设方无特殊资质要求,只要其具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即可。
()按照项目融资的方式进行融资。建设方采取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以项目公司为主体筹措建设资金,项目建设方为项目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为便于项目公司融资,一般需业主出具回购承诺函及第三者回购担保。
()在建设过程中,业主对工程的参与程度较小。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公司履行业主职能,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不直接参与项目施工。项目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确定。业主的主要职责是确定项目建设标准、验收标准和支付回购款项。 项目运作示意图如下:
完全方式适用于工程技术成熟、技术标准明确、投资规模较大,且业主无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或能力的工程项目。 此方式的主要优点为:一是有利于扩大投资者的选择范围;二是由项目公司作为主体进行融资,可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拓宽融资渠道;三是项目结构清晰,建设协调、管理的各个环节衔接紧密,业主进行工程管理的难度较小;四是建设风险全部转移给项目建设方承担,业主的建设风险较小,同时,建设方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和利润空间。 、工程总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方式是指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建设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承担项目的全部投资,由业主委托指派工程监理,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回购的形式。此种方式的特点为:
()工程施工直接由建设方承担,无须进行二次招标,项目建设方必须为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相应建设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 ()业主直接和建设方签署投资建设合同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不组建项目公司。 ()业主通过聘请工程监理公司或设立工程监管机构等方式对建设方进行履约管理。
项目运作示意图如下:
工程总承包方式适用于工程技术较为复杂、投资规模较大,且业主具有一定的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或能力的工程项目。
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优点与完全方式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项目建设方必须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施工总承包资质,且一般不成立项目公司。 、施工承包方式
施工承包方式是指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建设方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施工及投资,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回购的形式。此种方式的特点为: ()工程施工直接由建设方承担,项目建设方必须同时具备具有投融资能力和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项目规模较大,通常一个项目拆分成若干标段实施。业主直接和若干个建设方签署投资建设合同。
()建设方只负责工程的施工,业主负责工程全过程管理,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由业主直接负责。
此方式适用于工程技术难度较大、不确定因素多,且业主具备较强工程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和传统建设方式相比,此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由项目建设方负责工程的资金筹措。
(三)方式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