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医疗纠纷案件研究的资深律师宋中清表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应该看这个老太太的死亡是否与医生告知病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有,那么医院当然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如果没有,医院无需承担责任。”
宋中清说:“因为病人住院期间完全可能会因为其他正常原因导致死亡,并不是所有的病人死亡医院都有过错。这不是由哪一个人说了算的,得以相关司法鉴定为准。对于老太太?经过约90分钟的抢救后?死亡,也要看其中是否有医疗事故因素。因此,医患双方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通过鉴定结果才能认定责任承担者。”
宋中清还认为,患者知情权不仅仅是要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有关患者的病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针对患者治疗方案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风险需要患者及其家属签字时,医院应该明确向其解释清楚,否则对于造成的伤害,医院是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的一位法律人士认为,患者有权了解治疗的相关真实信息,这也是医生应尽的义务。无论是治疗行为的优点还是缺点,医生均应毫无掩饰地向患者进行真实客观的介绍。他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执业医师法》对此也有规定。
这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医院必须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其次,医院在确保患者知情权时应当注意方式,避免不利后果发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护人员可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影响,或向其近亲属介绍病情,视为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延伸。
1,诊断时,要求医生写病历清楚,字迹可认,否则天书无法让病人知情。 2,治疗时:重要治疗方案有多个时,应告知各自利害。 3,出院时,应有口头或书面医嘱,以免再次犯病。
麻烦大家给点详细的回答。 或者参考下我给的案例 事成有加分的哦! 案例分析之一
一中年男性患者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手术后,主管医生为了使患者尽快恢复,给患者使用了一种比较贵的新型抗生素。但并没有同患者商量。患者恢复
很快,几天后就可出院。出院时,患者发现自己需付上千元的药费,认为医生没有告诉自己而擅自做主,自己不应该负担这笔钱。 试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医生损害了患者的哪个权利?
案例分析之二
某大医院眼科医生第二天要为一位病人做角膜移植手术,当天晚上发现准备的角膜不见了,若病人第二天做不了手术,将有完全失明的危险,于是该医生到医院太平间偷偷摘取了一位刚刚死亡的病人的角膜。第二天,手术很成功。但不久,死亡病人的家属发现角膜不见了,状告了该医生。 你认为该医生行为符合伦理规范吗?
案例分析之三
患者李×,男40岁。因患肝癌转移在家接受一般性治疗。由于患者疼痛难忍,多次恳求妻子王×帮他结束生命。夫妇俩平日感情深厚,王×不忍丈夫在生命的晚期再经受这些痛苦,于是王×含泪给丈夫服了农药,丈夫不久死亡。事后李×的弟弟向法院起诉王×,结果王×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试对王×的行为进行伦理分析。
最佳答案
根据宪法,你的第一个案例中,医生直接违背了自己的行医原则,在现实中是要被处分的,若有纠纷,那么这种医患纠纷就能立刻宣判医生的败诉,医院的赔偿。因为医生直接损害了患者的知情权。此案例在当今医院已经不多见。 第2个同样是损害了双方死者家属的知情权,并且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侵犯死者家属的知情权和遗体完整权益,在国家宪法中侵犯遗体并且未通过家属及第一继承人,则可判刑期1年至5年不等。虽然说是为治病救人,但也不能隐瞒或者侵犯他人权利。 第3个案例中是典型的亲情道德和法律碰撞的问题,在这里我只能对被判刑的王某说,我若是李某,下辈子还做你的丈夫。
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一)未向消费者告知 (二)对消费者虚假告知
(三)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
解决办法主要是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前者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后者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要求监督等.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知情权 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如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法领域内的一项政治权利,故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编辑本段基本内容
(RIGHT OF INFORMATION)
交强险知情权
1.任何被征集信用信息的民事主体,对于所征集的个人信息以及根据这些信息所加工的征信产品,都享有知情权,有权知道自己被征集的信息以及所加工成的征信产品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2. 有关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鉴于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查处过程中原告的举证负担较重,TRIPS协议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可以合理取得并足以支持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同时指出能够支持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处于相对方的控制之下,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条件是,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具有保障秘密信息的手段。
为了帮助权利人取得证据,TRIPS协议甚至明确授权,只要并非与侵权的严重程度不协调,各成员可以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将卷入制造和销售侵权商品或提供侵权服务的第三方的身份及其销售渠道等信息提供给权利持有人。这样就可以大大加强查处的力度和效率。
编辑本段五权说
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我国学者的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指司法机关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三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因为法人知情权在本质上是经济利益,而不是感情利益,其与公民的知情权在性质上有较大的差别,不宜归入同类,而法定知情权则属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体现,是权力而不是权利,也不宜归入知情权;“二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不是知情权的内容,个人知情权应属于隐私权的隐私知悉权能。笔者认为,知情权涉及公法、私法领域,既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其内容应包括属于公法领域内的事务,同时也应包括属于私法领域内的事务,故笔者比较赞同“三权说”。即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
1、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