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目前按国际惯例不适用死刑的人群:实施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中国为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等。
二、 死刑存废之争及其评述
(一) 死刑保留论及其评述
历史上,死刑保留论者不乏世界大家,如洛克、卢梭、马克思、康德、黑格尔和哈格等。此外,我国大部分学者承继并发展了死刑保留论,如我国的赵秉志教授、邱兴隆教授以及何显兵老师等。
洛克和卢梭主要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论证死刑的合理性,是以社会契约论来论证死刑合理性的代表人物。1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享有处死一个杀人犯的权力,以杀一儆百来制止人们不受罪犯的侵犯,这个罪犯既已灭绝理性---上帝赐给人们的共同准则---以他对另一个人所施加的不义爆行和残杀而向全人类宣战,因而可以当做狮子或老虎加以毁灭,当做人类不能与之共处和不能有安全保障的一种野兽加以毁灭。”2也即,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处死一个杀人犯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恶人,这是上帝赋予我们每个人的光荣责任和权力。但是这种人人享有“死刑权”的状况极易造成战争混乱状态,从而损害社会整体的利益,故此,人们将该处理纠纷的权力交由集体行使从而形成国家的死刑权。既然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享有“死刑权”,那么人们进入政治社会以后,自然将这种权力让渡给了共同体---国家,这样,国家的死刑权就是来自于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的“死刑权”的让渡。也即,按照洛克的思路,国家死刑权来源于公民私人“死刑权”的让渡---让渡的是处死那些严重威胁自己生命安全的敌人的权
1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9.第3页
2[英]洛克.《政府论》[M].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第7页.转引自:何显兵.《死
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9.第4页—第5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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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1
从社会契约论角度论证死刑正当性的另一位代表人物是卢梭。但与洛克不同的是,卢梭认为国家死刑权来自于自然状态下人们签订社会契约时,自然地将自己的生命权通过协议让渡给国家从而形成国家的死刑权。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写道:“社会条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谁要达到目的,也就要拥有手段,而手段则是和某些冒险、甚至是和某些牺牲分不开的。谁要依靠别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在必要时也就应当为别人献出自己的生命。”2也即,卢梭认为,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及其他权益,我们每个人都不得不将自己的生命也交由国家处置,当自己犯下罪当处死的罪行时,自己也得被国家处死,以这样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及社会的利益。卢梭进一步谈到:“正是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我们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凶手的话,自己也得死。”3洛克和卢梭作为欧洲启蒙思想家,对待死刑存废问题的态度不谋而合地为“死刑保留论”。虽然均从社会契约论出发来论证死刑的正当性,但二者的论述方法及角度却不尽一样。洛克是从私人“死刑权”的让渡来论证国家死刑权的正当性,而卢梭则是从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让渡自己的生命权来论证国家死刑权的正当性。针对二者的以上观点及论述,我们可以发现,他们似乎均不能驳倒对方而认为自己的论证才是唯一正确的。同样,几百年之后的今天我们再来回观二者的观点时,仍然会受到其耀眼的智慧光芒的熏陶。
康德、黑格尔也是死刑保留论的代表人物。他们从自由意志论出发来论证死刑的正当性。
康德和黑格尔基于自由意志论认为,在人们的意志处于完全自由的状态下,人们有选择是否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并因此而当然地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当某人在意志不受制约的自由状态下选择了作恶,那么他就得为自己的恶行负责,国家就有权对其作出包括执行死刑在内的惩罚,此时国家的死刑权就是正当的。正如黑格尔所说的:“刑罚即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
1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9.第5页.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第42页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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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存在。”1也就是说,黑格尔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处死罪犯不但是正当的,而且是尊重罪犯的意志的表现。毕竟在作出此行为时,他的意志是自由的,没人强迫他这样做。
我国大部分学者均持“死刑限制论”,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赵秉志教授、邱兴隆教授、高铭暄教授、何显兵老师。
西南科技大学何显兵老师在其著作《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一书中明确指出:“归根结底,在我国已经初步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成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死刑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说,仍然有相当的必要;但这种必要性已经大大降低了,而且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某些罪名仍然设置死刑已经没有这种必要,因而死刑应当逐步限制。”2也即,何显兵认为我国死刑的存在是有其必要性的,死刑不能废除,但同时,死刑在现阶段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中国其存在的必要性已经不是很大,须要逐步废止。即所谓的“有限制地保留死刑”。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是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研究的带头人,其基本观点也是在现阶段的中国还不能一步废除死刑,而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逐步废除死刑的适用。同时,他还提出了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三阶段构想。高铭暄教授作为我国刑法学界的泰斗,对死刑存废问题也颇有研究和建树。他指出:“我个人认为,在我国现阶段,不大可能从整体上把死刑作为一种制度完全废除。现阶段,死刑制度在我国的存在还有其必要性。”3
在中国死刑存废问题上,因为现阶段的中国,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决定了不能完全废除死刑,不能搞“一刀切”式的改革。具体原因笔者将在后文充分论述,在此部分不赘述。
(二) 死刑废除论及其评述
死刑废除论的代表人物有贝卡利亚、英国法理学家边沁以及我国的贾宇教授等人。
贝卡利亚从“社会契约论”、“死刑的不人道性”以及“死刑的威慑力不如终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10页
2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9.第161页 3高铭暄,苏惠渔,于志刚.《从此踏上废止死刑的征途》,《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死刑问题三人谈[J].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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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苦役”三大方面来论证死刑的不正当性。
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利亚写道:“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己作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予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打进去呢?如果说这已成为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同呢?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力交给他人或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是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的吗?”1贝卡利亚与卢梭均从社会契约论来论证死刑的正当性问题,但二者的观点恰好是对立的。卢梭认为,人们在签订社会契约时当然地将自己的生命权也交给了国家,国家死刑权具有正当性。而贝卡利亚的观点针锋相对地提出,人们不可能会通过社会契约而将自己的生死予夺之权让出给别人,国家死刑权不具有正当性。二者相反的论述恰好支持了两个互相对立的理论派别---死刑保留论、死刑废除论。
贝卡利亚和边沁都认为死刑的威慑力不如终身苦役。贝卡利亚得出结论:死刑的威慑力很小,而且是不必要的刑罚。而边沁对死刑的无效性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首先他认为死刑的警戒性不如终身监禁;其次,犯罪者对作为刑罚的死刑的危险性不敏感。因此,死刑是无效之刑。2
三、 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及其理性选择
(一) 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我国死刑制度由来已久。从几千年前的远古社会到现今的社会主义社会,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政治制度,大约走过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多种社会形态。一种事物存在的时间长短能说明其社会适应性的强弱。死刑,作为一种制度,几乎和人类历史步步相伴,风风雨雨走过了几千年,可见其生命力有多强。我们似乎找不出更多的如此“长寿”的社会制度。
我国的死刑制度在漫长的封建历史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帮助多少“反动者”走上了政坛,为无数统治者抚平了反动夺权带来的创伤,同时也充当了无数当权者杀人的工具。而当历史走到了封建社会的末期---清末,死刑制度第一次受到
1[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第45页
2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9.第19页—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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