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管理信息系统2.0.04版本新功能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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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测评选项名称”指某一条测评选项的具体名称,例如:测评选项名称1:好(100)、较好(90)、一般(80)、差(0);测评选项名称2:优(100)、良(90)、中(80)、差(60);测评选项名称3:好(100)、较好(90)、一般(80);“测评选项名称”为必填项。“排序”指该选项在“测评选项”页面中出现的具体顺序。

在“测评选项”页面中可对已新增的“测评选项名称”进行“编辑”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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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增选项名称”页面中可对某一具体选项进行“删除”。 在“测评选项”页面中,输入“测评选项名称”,点“查询”可查询到已增加的某一条选项。

(三)对象分组

【适用部门】:总局、省局、市局、县局绩效办。 【功能介绍】:制定被考评对象的分组。

【操作流程】:点选“组织测评—测评库管理—对象分组”,

点击“新增”,系统弹出“新增对象分组”对话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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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对象分组名称”、“排序”,点“保存”,则会增加一条新的对象分组。

点选所增加的“对象分组名称”(如:商洛机关科室),点击“关联对象”,点击左侧组织机构树形图,在右侧“待选择”标签中选取需要被测评的部门,点击“保存”,则所选择的被测评部门就会出现在右侧“已选择”标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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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对象分组名称”指被测评对象的名称,为必填项。“排序”指该条对象分组在“对象分组”页面中出现的具体顺序,为必填项。

对象分组可以“新增”、可以“编辑”、也可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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