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具有指导研究生的经历;
6.具有修改或制订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经历。
(二)必须具备下列工作能力之一:
1.曾主持过1项以上或为主完成过2项以上国家科技项目(课题);
2.曾主持或为主完成过3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曾主持过1项以上或为主承担过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被采纳实施并且评价良好,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和技术鉴定的能力;
4.曾主持过或为主制定过3项以上本行业发展规划报告或科技发展规划,被国家主管部门采用;
5.曾主持或为主完成过3项以上大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制定、大型系列工业产品的研制、技术改造、设备引进、技术创新等,在产品转型升级、提高工艺水平、拓展产品应用领域等方面有突破性成果,通过相关技术鉴定;
6.曾主持或为主完成过3项以上大型工程的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7.曾主持或为主完成过2项以上国家或3项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并且该标准或规范已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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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现职后的业绩和成果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
(一)组织和解决省部级以上重要工程项目或科技创新项目的关键性问题,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贡献人)的科研、设计、生产建设成果获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2项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3项以上,或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项5项以上。
(二)取得过3项以上的发明专利且至少一项排名第一、两项排名前三。
(三)开创性地提出本专业研究或开发方向,或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得到实施并且经国家认可的鉴定部门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或填补了国内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四)在科技信息、计量、标准等工作中,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其综合经济、设计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五)在生产科研实践中,通过技术创新,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或推进了国内同行业某一领域的技术进步,为国家有关部门或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六)在大型企业的发展、生产和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制定发展规划、实施重大的技术改造工程、解决企业产品质量和降低企业成本以及企业技术进步等重大技术活动中发挥过关键性作用,明显地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
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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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程师期间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者获得1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或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或2项省部级科学技术二、三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或3项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四章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学历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资历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近2年考核合格。
(二)大学本科及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近5年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理论水平:
(一)熟悉工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基本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及其国内外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掌握工程专业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掌握某一方面工程工作质量标准,熟悉质量管理内容和要求。熟练掌握与工程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能够结合实际工作正确熟练运用。
(三)任现职后,撰写过专业相关论文、论著,科研项目(课题)科技报告,规划项目、生产线建设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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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技术或咨询或可研报告。
第二十条
任现职后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必须具有下列工作经历之一:
1.曾负责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或行业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项目主要部分的研究工作并撰写技术报告;
2.曾负责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编制过1项全国性、区域性或某一行业的发展规划;
3.曾负责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1项重点产品或重大工程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开发或推广应用并撰写技术报告;
4.曾负责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2项以上重点工程研究、开发、设计、制造、调试并撰写技术报告;
5.曾负责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3项以上不同类别的、复杂的、难度较高的工程项目开发、研究、设计,制造、调试、咨询服务并撰写技术报告;
6.负责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2项以上国家或3项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并且该标准或规范已颁布实施。
(二)必须具有下列工作能力之一:
1.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承担或主持制订工程技术方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编写技术说明书、省部级(或行业)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等工作;
2.具有组织、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工作的能力,或指导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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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工程师或硕士研究生完成科研、技术培训任务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技术审查、技术鉴定等工作;
4.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5.具有丰富的生产、研发、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研发、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一):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人员完成1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或行业重点工程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人员完成1项以上重点产品研发或重点工程研究、开发、设计、制造、调试工程项目,经实践检验和同行专家鉴定,公认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人员完成3项以上难度较高的或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项目(含制定、修订重要的技术标准、重要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和新建生产线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经实践检验和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人员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或国家批准的社会力量科技成果(含优秀工程设计、咨询、科技进步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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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现职后的业绩和成果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