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
开庭地点:苏州科技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 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审判员万国全、袁大星;书记员:李琳;
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 3.被告人:于文清;
4.辩护人:祝鼎超,助理:李佳,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5.证 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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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 (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
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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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入庭)
[书记员] 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于文清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 (敲击法槌)东海省山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
[审判长] 请法警传唤被告人于文清到庭!(法警带被告人于文清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 我叫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0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07年12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河市泗水区看守所。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天?
[被告人] 我收到起诉书了,时间已经超过10天。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本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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