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安
全管理,保障人员安全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化学品生产企业
新、 改、扩建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 化学品生产企业原有生产装置、 设备、设施未作改变,生产工艺、原料路线或产品品种有改变的 试生产,适用本规定。
3.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
物料贮备。
4.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
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 按现行的法规、 标准、规范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
1.单机试车: 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
器、 机组以水、 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 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 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2.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
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 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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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安装质量。
3.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
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 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 以检 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4.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
围全部完成, 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 电气和仪表调试 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所作的交接工作。
5.工程交接:工厂全部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
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三、一般规定 1.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须具备的条
件:
(1)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 成;
(2)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 严密性试验合格;
(3)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控制 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足 试生产的需要;
(5)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的需 要。
2.建设单位必须建立试生产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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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建立健全各级、 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
度、操作规程; 参加试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 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必须做好试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
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试车、条件不具 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试车。
4.试生产总体方案中的试车计划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加以
调整,内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试车程序不得任意改变。前一 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车。
5.与试车相关的各生产装置必须统筹兼顾,首尾衔接,同
步试车。
6.安全、环保工程必须与生产装置同步进行试车。各阶段
试车排出的废液、 废气、废渣的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7.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加强巡回检
查, 及时发现问题; 出现异常情况,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 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及时消除并对安全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
8.阶段性的试生产工作完成后,必须按规范进行交接。交
接资料归入技术档案。 四、试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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