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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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安监发[2012]1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1.20 【实施日期】2012.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2]1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现将《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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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 》、《行政许可法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2005〕6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安全评价实行资质许可制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资质分为甲、乙两级,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及其它相关条件等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甲级资质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证。

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安监局)审核,省安监局审批、颁证。

第五条 规划科技处为省安监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归口管理处室,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 2 / 6

监督。

第六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省安监局对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七条 甲、乙级机构,根据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甲级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它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省安监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省甲、乙级及外省来鄂备案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认定,应以国家认定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证明为依据。

(三)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3 / 6

400平方米,其中,独立的档案室不少于50平方米。应提供固定工作场所(机构注册所

在地的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其它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租期不短于资质证书有效期的租赁合同。

(四)取得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及章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过程控制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备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机构应购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通用设备和必要的专用设备,其中通用设备中计算机和个体防护用品数量不得少于机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数量。没有自购的专用设备,机构须与技术支撑单位签订设备租用、技术支撑协议,协议有效期不得短于资质有效期。

(七)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机构的专职安全评价师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单为准。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八)专职安全评价师必须具有与从业单位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具有从业单位为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九)法定代表人应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十)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4 / 6

第十条 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认定同第九条第二款。

(三)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其中,独立的档案室不少于30平方米,应提供固定工作场所(机构注册所在地的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其它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租期不短于资质证书有效期的租赁合同。

(四)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及章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过程控制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同第九条第六款)。

(六)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机构的专职安全评价师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单为准。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七)专职安全评价师必须具有与从业单位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具有从业单位为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八)法定代表人应通过二级以上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九)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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