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指定分包风险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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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指定分包风险浅析

摘要:指定分包在我国法律上未作出明确的禁止与允许,虽然招标办法和分包管理办法界定我国不允许采用指定分包,但上述两个办法属于部委文件,效力低于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以住建部“严令禁止指定分包”条文而认定指定分包无效。

关键词:指定、分包、防范 一、指定分包的定义

工程指定分包是指:由于业主认为某一分包商在工程建设某方面的专业技能值得信赖或其熟悉某一工序、能提供某种令业主满意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等,业主希望其为本工程所雇用,并指定其为分包商,由总承包商与其签订总分包合同。

指定分包具有以下几点特征:一是指定分包人直接由发包人确定,不是由总承包人选定;二是指定分包的工程内容包含在总包合同的承包范围内;三是由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

二、指定分包存在原因

目前,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仅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明确禁止了发包人指定分包的行为。但均没有明确在发包人发生违法指定分包行为时,应对发包人采取何种处罚措施。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施行)第12条中也只是规定了,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的工程中,仅在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时,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建设部也着力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禁止指定分包,但由于对发包人而言,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缺失,民事责任也最多是当指定分包出现质量问题后,发包人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加之建筑市场属卖方市场,施工总承包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业主一定要某个分包单位承担部分分包业务,完全可以要求总承包商与该分包商直接签订分包合同并以此作为总承包方承接业务的条件。这样,业主就非常轻易地实现了指定分包的目的,又不必承担因指定分包而带来的少之又少的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原因,实际施工中指定分包或变相指定分包仍然大量出现。

三、指定分包带来的影响

由于对指定分包商的选择只能服从,分包工程款支付又缺乏控制,总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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