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文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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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梁启超等为首的维新志士提出的。康有为等取得了光绪皇帝的支持,下诏在全国推行变法,在政治体制上,要求逐步裁撤中央和地方的闲衙冗官,筹开国会,决定国是;增设农工商总局和铁路矿务总局,以推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等等。这些措施的实质仍然是为了建立君主立宪国国家体制。政权是施行变法的重要条件和保证。光绪皇帝和维新志士们由于未能藉变法掌握实权,当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封建统治顽固派进行反扑时,变法便告失败。但是,戊戌变法的失败并不说明以旧的政治及其体制可以照样存在下去。紧随变法失败之后,出现了义和团事件、八国联军入侵、慈禧仓皇出逃等重大事件,形势迫使两年多以前凶狠扼杀戊戌变法的封建统治实权派,为逃避本身的垮台,被迫从被自己镇压的对手手上接过了“变法”的旗帜。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初,清廷颁布了变法上谕,从所要变的内容来看,与戊戌时期提出的各点大体相同,居然也侈谈“法积则敝、法敝则更”,“欲求振作,当议更张”。设立了“督办政务处”以综理新政,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各部之首;还增设巡警部,负责管理警务;商部负责管理工商事宜,并将铁路矿务总局并入;设学务大臣负责全国教育行政管理。还宣布裁撤一些冗官冗衙;废除八股科举,开经济特科等。由于这一次改革,清王朝传统的内阁、军机处、六部九卿的中央文官体制,和督、抚、藩、皋的省级行政体制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这是清王朝在内外压力下,被时代潮流裹挟而行。政权的结构形式虽然有了较大的改观,但仍远未能适应时局的迅猛演变。晚清第三次进行政治体制的变动是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开始的。当年9月,宣布“仿行宪政”,强调“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要按照“立法、行政、司法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的原则。其实是表示要将原有国家政权体制作较为根本的改造,“行政之事专属内阁部大臣”;立法之事在未成立正式国会之前暂归资政院;司法权则由法部和大理寺共同掌管。省一级,设立咨询局以为地方性咨询机关,并享有部分的对省政的建议和监督权。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廷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核准宪政编查馆拟定以9年为期,逐年逐项筹备宪政,期满召开国会的方案。宣统三年(1911年)又宣布即组织内阁,随即将旧制内阁、军机处、政务处一并裁撤,任命庆亲王奕劻为内阁总理大臣,内阁由外务部、民政部、度支部、礼部、学部、陆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部等十一部组成。由总理大臣、副大臣会同各部国务大臣组成责任内阁。表面看来,清廷推行宪政

改革官制煞是热闹具体,但经不起认真地进行审核,其所谓《宪法大纲》不以资产阶级掌握较大实权的英宪或德宪等君主立宪国宪法为蓝本,却一味模仿封建内容最浓重的日本宪法,甚至在具体条文上更有过之,如规定清皇帝的统治“万世一系”,从各方面以法律的形式维护清皇宫以及各级官僚贵族选举、被选举和任官、财产等方面的特权。又如在所谓责任内阁的组成人员13人,竟有8人为皇亲贵族,被称为“亲贵内阁”,而且还规定,一切重大政事,内阁成员必须连衔签署奏请皇帝批准,否则无效。这说明,清廷的所谓筹备立宪云云,不过也是一种应变以图存的措施,并非真正决心进行国体、政体的改革。文官部门及其官吏,在这三次演革中,确实有过部分的增撤调整,但没有,也不可能起到根本性的变革.果然,建立责任内阁刚半年,武昌起义的隆隆炮声便震撼全国。中国人民认识到,呼求改制是无济于事的,只有使用革命的暴力,才可能真正推翻腐朽的清王朝,连同将它的政治体制埋葬掉。 三、清朝文官制度的主要合理因素和弊端

对于今人而言,清朝文官制度已是一百多年前的“古物”;对于中国而言,与民主制度相联系的现代文官制度产生并发展于西方而不在本土。中国当代的公务员制度建设固然首先应当学习和借鉴现代西方文官制度。然而,对于清朝文官制度,我们决不能因此轻率地否定、抛弃它,而应当很好地珍视,科学地扬弃它。

清朝文官制度中,凝聚着许多为实践反复证明、符合行政活动规律和行之有效的科学成分。清朝文官制度之所以对其行政管理和国家治理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自身内容具有许多合理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1、制度规范高度完备

作为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的最后形态,清朝文官制度与历代文官制度相比,达到了空前完备的程度,其完备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法健全。清朝文官立法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综合性行政立法中的有关内容。文官制度是行政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古今的相同之处;唐宋以来历朝都有综合性的行政立法,这是古今的相异之处。在那些综合性的行政立法中,自然包括了文官制度的重要内容。《钦定大清会典》和《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是清朝文官立法的主要渊源,尤其是其中关于吏部和礼部的规定绝大部分都属于文官管理的内容。二是单行的专门立法。这种立法主要包含在清朝的《则例》

中。有关文官管理的主要方面,清朝都制定了相应的专门的《则例》,如选官的《钦定科场条例》、《钦定学政全书》等,任官的《钦定吏部铨选则例》等,奖励和处分的《钦定六部处分则例》等,监察的《钦定台规》、《都察院则例》等。在上述两方面立法中,《钦定大清会典》规定的往往是文官管理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原则,《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和专门《则例》规定的往往是各项制度的实施细则,两者有机联系、相互协调,组成了清朝健全的文官立法。

第二,体系完备。文官管理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有其自身的体系和结构。清朝文官立法从文官的“入”到“出”,有关文官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清朝文官制度向我们展示了一个体系成熟和完备的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的范本。

第三,规范缜密。清朝的文官制度不仅在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规范,而且这些规范达到了十分缜密的程度。譬如,在科举选官中,《会典事例》对有关科举考试的40个环节一一作了具体的规定,许多规定的细密达到了令人惊讶的程度、比如,官员离任时应交代的事项、时间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六部处分则例》“离任”专章都一一详细载明。规范的缜密增强了法律的操作型,它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制度的成熟。

2、建立了具有较高素质文官队伍的选拔机制

文官制度的核心是如何选人和用人,如何确保文官的高素质。清朝统治者视“用人”为治国的第一要务,雍正曾说:“从古帝王之治天下,皆言理财用人。朕思用人之关系更在理财之上。果任用得人,又何患财之不理,事之不办乎?”在总结借鉴历代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清朝建立了一套较为合理和行之有效的机制,在这种机制作用下,保证了高品质文官在整体上具有较高的素质。进士,尤其是被选为庶吉士的进士,是清朝权臣强辅的主要来源:“有清一代,宰辅多由此选。”那么,这种机制的“秘密”何在呢?首先,以科举作为入仕的主要途径。隋唐开始实行的科举制度是在革除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的基础上形成的,科举制最大的历史功绩是扭转了“九品中正制”下“下僚多英俊之才,势位必高门之胄”的局面,为英俊之才跻身“势位”提供了现实的机会和途径。清朝继承并且强化了隋唐以来的科举选官传统,将科举作为“正途”,从而在入仕体制上为才俊之士敞开了大门。其次,以“出身”作为文官任用的最主要依据。根据“出

身”授官的做法是隋唐以来的传统,至明代,这种做法已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如举人出身,第一甲第一名从六品,第二、三名正七品,赐进士及第;第二甲从七品,赐进士出身;第三甲正八品,赐同进士出身。清代以更明确的规范性和较强的操作性使这一制度臻于完善。清制,仕籍出身有八,其间等次分明,不同等次者所授予的官职差别极大。对此《会典》和《会典事例》作了明晰和具体的规定。第三,文官任用有明确和细密的线路。在清朝文官任用中,除、升、转、改、调是几种最基本的方式,这些规定是历代所没有的。第四,以“资考”作为授官的主要要求之一。“资考”包括“俸历”和“考绩”。除有“特旨”外,文官的升、转、改、调都有明确的俸历要求。考绩是文官任用的重要依据,中外文官皆三年一考,符合一定的考限才能升、转、改、调。上述四点相互联系,共同作用,形成了清朝培养高品级文官的特殊机制。

3、文官监督机制高度发展。高度重视对行政和文官的监督,这是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在清朝文官制度中,这一重要特征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清朝建立起了中国古代最为完备和严密的京官监督制度。表现在:(1)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相结合。考绩,乃是定期之监督,其“京察”(在京官的考察)和“大计”(对地方官的考核)皆三年一举;监察,即不定期之监督,有关官员若发现违法行为,皆须随时纠奏。(2)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行政监察,乃是从行政系统内部对文官进行监督,采取的主要形式是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长官对属员负责监督。科道监察(六科给事中(稽查六部事务)与都察院各道监察

御史统称“科道官”。)乃是从外部对文官进行监督。两种监督比较而言,清朝与历代

一样,更重视以专门的监察机构从外部对行政和文官实施监督。(3)定向监督与不定向监督相结合。清朝统治者总结借鉴前代经验,不满足于不定向监督,更重视定向的监督,建立了所有中央和地方行政机构和文官的专门和固定的监督体系。中央行政机构和文官,由六科给事中和都察院十五道御史负责监督。在定向监督中,中央一些重要机构受到六科给事中和十五道御史的双重监督。在对中央行政机构和文官的定向监督中,还规定了具体的主要监督事项。(4)监察组织只察官,不谏君。秦汉以来,中国古代监察组织分为两大系统,即御史系统和谏君系统,两大系统各自为署,其职责也有比较明确的分工,御史主要是“察官”,谏官主要是“谏君”。这种组织系统和分工在唐朝时得到了较好的实践,并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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