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工作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厅规划〔〕115号)要求,即日起将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行业方面。主要是石油化工、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石油天然气开采、船舶修造、电力、危化和装卸以及制造加工业等行业、控股(集团)公司、集团总公司、市直接监察单位。中央管理的企业,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督检查。
(二)防护用品方面。主要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具、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冲击眼护具、特种工作服、安全鞋(靴)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三)企业方面。主要是在本镇辖区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活动的企业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各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配备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各单位所配发的劳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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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保障;是否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实施了有效的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了培训与监督;在有多个承包单位的项目中对劳动防护用品是否进行了统一协调、管理。
(三)从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入手,了解、掌握不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流入渠道,配合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部门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不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使用领域。
(四)对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一次产品抽检和生产现场检查。对偷工减料或使用劣质材料的,依法从重处罚,其中:已取得安全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的,要提请发证机构吊销相关证书;已售出的劣质产品,责令必须追回,对由此造成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调查、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配合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部门清理整顿无证生产经营的企业,坚决打击涉嫌造假售假的不法企业和商贩。
三、检查方案
(一)学习动员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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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单位、部门实际,周密部署,层层发动,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市安全生产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安全生产有关文件,确定重点检查的内容,落实专人负责。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21日至9月15日)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以及《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记录表》、《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认真组织自查,并按照要求填写检查表。9月15日之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自查报告和检查表上报镇安全办和上级主管部门。镇安全办汇总后上报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检查阶段(9月16日至10月15日)
各村、镇直属公司安全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组织监督检查小组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好、审核检查表和汇总表;镇安全办要加强与质量监督工商管理等部门的联系,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
(四)总结阶段(1o月21日至11月10日)
各村、镇直属公司、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监督检查情况,并于11月8日之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和检查表、汇总表上报镇安全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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