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民营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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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后,按集团对外付款审批权限报批。

第三十六条 集团开发中心负责对各地区公司土地合同履约工作进行监督。各地区公司应于每月25日前,将各项目土地合同的履约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开发中心,由集团开发中心进行复核、汇总后,报集团公司领导。

第三十七条 所有土地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须在集团监察室备案一份原件、开发中心备案一份复印件;各地区公司须及时将土地合同履约过程中所取得的节点性证明资料(复印件)报集团开发中心备案。

第六章 设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总工室应于单体施工图设计前组织当地设计院进行单体扩初设计,初步审核通过后,报集团设计院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单体施工图设计。集团设计院可根据报审的单体扩初设计质量情况,决定是否要求总工室组织当地设计院到集团本部完善单体扩初设计直至审批通过。

第三十九条 总工室应在单体施工图下发前,组织当地设计院完成单体施工图,初步审核通过后,上报集团设计院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下发。

第四十条 地区公司如要求对集团设计院下发的规划方案和单体外立面方案进行方案性的较大调整,必须由地区公司负责人报董事局主席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地区公司如需对集团设计院下发的设计要求提出变更,须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报集团设计院变更审查小组审核,属集团设计院设计失误的,应修正错误后,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属优化调整的,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其余设计变更由地区公司自行审批。

第四十二条 各地区公司必须报集团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审批的方案有:钢筋含量控制指标、基础方案、主体结构方案、大跨度结构方案、转换层结构方案、转换层平面方案、地下室结构方案、地下室平面方案、小区竖向设计方案、小区10kV以上供配电方案、小区采暖方案、小区水源方案、小区水池水泵房布置方案、公建空调方案、公建热水方案、公建供配电方案、新技术新产品方案、单独进行设计招标的基坑方案和高边坡方案。

第七章 招投标管理

第四十三条 招标审批权限

1、设计、勘察、永久供水、永久用电、燃气、供暖、消防、电信、有线电视等项目及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各地区公司自行招标(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选择议标)。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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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公司自行定标;100万元以上的经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总裁助理和集团主管工程建设的副总裁审批后,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2、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勘察、永久供水、永久用电、燃气、供暖、消防、电信、有线电视、绿化苗木等工程除外)由集团招投标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及当地公司进行招标、评标、定标,经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报集团主管工程建设的副总裁审批后,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3、地区公司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完成的工程招标项目填写月报表报集团招投标中心并提供相关的招标资料。

第四十四条 合格单位的征召

1、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设计、勘察、永久供水、永久用电、燃气、供暖、消防、电信、有线电视、绿化苗木等工程除外)项目合格单位的征召由集团公司和地区公司分别负责。地区公司必须提供3家以上合格单位。地区公司自行招标项目合格单位的征召由地区公司负责。

2、地区公司负责人汇总由征召小组(招投标部、总工室及采购部)采用背靠背原则分别在网上搜索各10家以上单位,由地区公司负责人独立筛选确定拟入选单位并亲自或指定专人(一人)向入选单位发正式公函,表达初步建立合作关系的愿望,向入选单位落实具体情况,邀请有合作意愿单位的第一负责人见面,或根据需要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带队对最终入围单位进行考察,最终决定5家以上(含5家)的合格投标单位。

第四十五条 地区公司监察分室监督本公司项目的开标过程。

第四十六条 对能够大幅节省成本的工程如桥梁、水利、基坑支护、外电、给水、消防等,进行设计和施工捆绑招标。

第四十七条 集团招投标中心对地区公司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管理、监督、检查,每季度对每个地区公司工程招投标项目的10%进行抽检。

第八章 预决算管理

第四十八条 预决算审计部定期对地区公司预决算工作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工程结算、工程定标价格、增补合同价格、工程签证及委托等。

第四十九条 工程结算审批

1、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工程结算,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执行。预决算审计部每月抽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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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经预决算审计分部审核后,报预决算审计部审核;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执行,500万元以上的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九章 采购配送管理

第五十条 按《全国性材料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章 营销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定位由集团营销品牌中心牵头组织集团设计院、地区公司及代理公司进行市场调研并出具调研报告,由集团设计院统一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五十二条 集团为各地区公司统筹安排销售代理公司,销售代理合同上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各地区公司选定全案广告代理公司,经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审批后,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

第五十四条 项目开工前,各地区公司营销部会同销售代理公司与总工室、工程部及工程技术部共同研究销售中心、样板房方案,经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审批后,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

第五十五条 项目外展点方案、项目模型制作方案、3D或影视宣传片、参加各类房展会等,须单独立项,经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审批后,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

第五十六条 各地区公司必须按照《开盘前重点营销策划及准备工作》要求,完成开盘前营销策划方案,经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审批后,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

第五十七条 各项目原则上须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宣传及开盘。 1、样板房装修完成并配置齐全。

2、售楼部装修完成,并按已批复的营销方案完成展示工作。 3、中心花园园林及销售区域周边环境完工。 4、配套工程完工。

开盘前的准备工作及上述四项,经集团营销品牌中心按照《开盘前重点营销策划及准备工作》的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盘。

第五十八条 项目开盘前宣传投放计划,必须按照《开盘前媒体投放计划模板》的要求,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审核,经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后,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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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项目定价必须按照《XX地产集团项目定价管理办法》,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审核,经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后,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六十条 各项目日常涉及营销宣传的各类媒体(包括户外、网络、杂志、电台等辅助媒体)投放,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销售广告策划及媒体投放审批的通知》要求,经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后,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十一章 计划管理

第六十一条 集团对各地区公司实施年度计划、经营指标、月工作计划管理与考核。

第六十二条 每年年底前,各地区公司制定、上报后三年的三年计划,经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发文执行;三年计划每年年中修订一次。

第六十三条 每月初或每季度初,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地区公司当月或当季度的经营考核指标,经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第六十四条 每月初,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地区公司制订各公司当月工作计划,并于每月5日前经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第六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经营指标与工作计划考核经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第六十六条 各地区公司须参考集团的计划管理模式实施内部计划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章 综合管理

第六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须参照集团各项管理办法,制定行政后勤管理制度,包括行政办公、信息化、资产、车辆、宿舍等管理制度,并报集团总裁办备案。

第六十八条 集团财务中心、监察室、预决算审计部等驻各地区公司常设机构对各地区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地区公司所有涉及法人、董事、监事、注册资金、章程、注册地等的变更事项,必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七十条 没有集团公司发文或董事局主席批示,集团任何部门无权要求各地区公司上报书面报告、汇总数据资料等。

第七十一条 董事局领导到地区公司视察、检查工作,地区公司负责安排接送、住宿、就餐等事宜;集团副总裁(含副总裁)以下人员出差到地区公司,地区公司不得安排接送、住宿、就餐等事宜。

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人员到地区公司检查工作,任何人不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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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或接受宴请、旅游观光、健身娱乐和礼品。

第七十三条 各地区公司如有发生重大事件须及时上报集团董事局。

第七十四条 监察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七十五条 集团相关部门到地区公司检查工作,需经董事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对各地区公司的管理,各地区公司对下属公司的管理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集团监察室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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